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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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9〕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巫山县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19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委发〔2018〕1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聚焦乡村发展难题精准落实“五个振兴”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22号)精神,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附加值和竞争力,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打造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全产业链为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初加工与精深加工并举,大力推进改革开放、提质增效、转型发展、融合互动,着力构建政策扶持、科技创新、人才支撑、公共服务、组织管理等保障体系,扶持一批初加工市场主体,壮大一批深加工龙头企业,建成一批加工特色园区(基地),打造一批加工知名品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在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做大规模实力上取得新成效:初步建成县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打造一批领军品牌,不断在科技创新、增加经济效益上实现新跨越,在推进绿色发展、促进转型升级上取得新成果。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5%,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7%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2:1。市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达到5家以上,县级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达到10家以上,打造5家以上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建设一批亿元级加工示范园区(或基地),形成一批果蔬、中药材、粮油、畜禽产品等加工产业集群。

二、重点任务

(三)优化农产品加工布局。坚持围绕生产搞加工,全力推进“1+3+2”(山羊+脆李、烤烟、中药材+柑橘、核桃)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推动产业“接二连三”,促进山地农业产业向高质量发展,全力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全面融合。(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林业局)

(四)大力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加强鲜活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培育发展一批初加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加快培育初加工龙头企业。以果蔬、中药材、粮油、畜禽产品等为重点,通过相关项目支持,改善储藏、保鲜、烘干、清洗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条件,鼓励建设中药材烘储中心、果蔬加工中心等。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农产品初加工整体水平。(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林业局)

(五)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推动农产品加工绿色化,改善企业环保设施,鼓励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建立低碳、低耗、循环、高效的绿色加工体系,形成“资源—加工—产品—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推动农产品加工科技化,加大生物、工程、环保、信息等技术研究和集成应用力度,加强校企、院企合作和企业之间协作,支持建设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实施一批科技创新研发项目,创建一批加工技术示范区,培育一批科技型加工企业。推进农产品加工智能化,开展智能化、信息化、工程化装备研发推广,支持企业加强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农产品加工品牌化,加快农产品生产加工及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健全加工农产品安全可追溯体系,逐步推进企业出口和内销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按相同质量标准生产。建立健全品牌培育、保护、推介等政策体系,支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和保护,支持加工企业创建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丰富农产品加工业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培育一批加工示范合作社。大力发展面条、粉丝等主食加工,开展主食加工规范化生产示范,加快培育主食加工示范企业和主食品牌。推进马铃薯等薯类产品主食化。积极推进美食工业化发展,加强农业副产物综合利用加工,集中建立农产品加工副产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渠道,推进果蔬残次品、畜禽皮毛骨血、粮油加工皮糠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创建一批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单位。(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林业局、县供销合作社)

(七)推动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利用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特殊工艺、特色产品等,发展工业旅游。开展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养生养老等深度融合。扶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休闲方便食品、旅游美食等。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个性定制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产业发展向“产品+服务”转变。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加工新模式。(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

(八)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方式,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联合发展、稳定合作、合理分工、要素融通。推行“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等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

(九)培育壮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推进农产品加工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推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加强协作。培育壮大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加工示范企业。鼓励企业调整优化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收购兼并、增资扩股、合资经营、品牌联盟等多种形式重组整合,组建集团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项目库,全方位开展招商引资,引进一批国内外规模大、实力强的加工企业,发展一批加工水平高、上中下游承接、功能互补配套的一体化战略联盟。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路径,积极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招商投资服务中心)

(十)加强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依托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规划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基地),发展加工特色小镇。配套完善交通、水电、燃气、网络、环保等基础设施,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聚集。积极引导贮藏、保鲜、烘干、分等分级、包装、运销、检验检测、原料交易、支付结算等关联产业入驻园区配套发展,支持包装、工业设计、品牌营销、冷链物流企业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产业联盟。深化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建设智慧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

(十一)扩大农产品加工开放合作。积极加强与全国食品工业百强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交流,支持企业引进国外食品工业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制造技术和装备和绿色防控体系,合作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外地市场,支持建设与全国质量标准接轨的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加强与周边和发达地区的合作,推进双边产业基地、优质资源、精深加工、物流配送等联动发展。(牵头单位:县商务委;配合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招商投资服务中心)

(十二)强化人才队伍培养。整合社会培训资源,部门协作统筹安排,加快培育一批经营管理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生产能手和技能人才。加强人才引进和科研人才集聚。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设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技术等相关专业,培养农产品加工专门人才。积极支持开展加工技术人员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要突出农产品加工人员培训。(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县教委、县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

三、扶持政策

(十三)加强财政支持。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吸纳就业、税收贡献、收购本县农产品带动农户增收等成效突出的本地农产品加工企业予以奖补。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对开设农产品体验店(专营店)的经营主体和新获得、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以及重庆名牌农产品、国家级品牌认证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给予适当贷款贴息等。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采购本地农产品。研究商贸服务业向农产品加工企业下单的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

(十四)降低企业税负。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西部大开发、增值税简并税率、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

(十五)优化金融服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延长至2—3年。金融机构对使用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不得变相降低企业信用等级、缩减贷款规模。探索开展厂房、设备融资租赁试点。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证制度,金融机构凭企业持有的农业设施证给予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将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政策性农业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范围。探索建立政府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农产品加工业与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风险保证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人行巫山支行;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十六)做好用地保障。将农产品加工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支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加工企业入驻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区(基地)等优先保障用地,同等享受园区扶持优惠政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申请使用自有集体建设用地;社会单位、个人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符合设施农用地政策的,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报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国有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七)强化配套扶持。本县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使用清洁能源,开展环境污染治理,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资金给予支持。完善城区配送加工农产品车辆绿色通行与商业门店外临时停放、临时占道促销、临时卸货制度。(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水利局)

四、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加大调查研究和工作推进力度,要把农产品加工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组织领导、工作调度、指导督促,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政策评估机制和工作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

(十九)加强公共服务。建立项目对接机制,根据各乡镇特别是深度贫困乡镇特色农产品资源,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之对接。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指标体系、基础统计和调查分析制度、经济形势分析制度,深入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经济运行调查分析,加强行业发展跟踪指导和信息服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扶贫办)

(二十)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品牌宣传、服务会员等方面的作用,协调监督农产品加工企业切实履行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吸纳就业、环境保护和贫困帮扶等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切实信守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开展“百强”龙头企业等典型推介活动,努力营造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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