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巫山府发〔2007〕79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07〕119号)精神,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立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现就完善我县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统筹城乡发展总体思路,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巩固。加强林木抚育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中央制定统一的基本政策与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二、完善后续政策

(一)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到期前,按以往政策继续兑现。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费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以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补助给退耕农户,但必须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的补助8年,还经济林的补助5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凡2006年底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农户,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二)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安排了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每亩每年退耕地105元标准核算,其中生态林按8年、经济林按5年计算,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实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退耕农户的生态移民、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沼气、节柴灶、小水电等)建设、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与原有的其他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其中生态移民建设由县扶贫办组织实施,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沼气池、节柴灶、秸秆气化和太阳能热水器建设由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经营、后续产业、补植补造以及薪炭林建设由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小水电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已实施部分退耕还林和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基本口粮田的前提下,县发改委、林业局、农业局制定切实可行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规划要综合考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和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土地利用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报市发改委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排年度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前提和依据。专项资金规划重点安排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发展。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重点安排在农户退耕积极性高,生态区位重要、水土流失严重等急需退耕的地方,并与全县产业布局,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继续实施荒山造林、封山育林,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

(四)明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政策兑现范围。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下列类型的承包耕地,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可兑现现金补助:一是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耕地退耕还林的;二是国有农、林场耕地和集体耕地发包给职工或农户后实施退耕还林的;三是业主(大户)依法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并与原承包户签订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协议的;四是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国有或集体耕地经营权,且分包到职工或农户,并与承包户签订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协议的。各乡(镇)要严格清理不符合享受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范围的退耕地,规范退耕地承包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五)实行生活补助费与管护任务和成效挂钩。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搞好抚育管护和森林病虫害防治,严格实行现金补助与管护任务和成效挂钩,凡未完成管护任务或没有管护成效的,不予兑现现金补助。各乡(镇)必须与退耕农户签订抚育管护合同,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耕还林管护办法,积极推行集中管护和大户承包管护的管护模式。县财政根据林业部门出具的退耕还林管护验收结果将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划拨到当地乡(镇)财政所,各乡(镇)据实核发到管护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认真开展易地造林。各乡(镇)要对历年实施的退耕还林地进行全面清理,对退耕还林成效差的地块,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退耕户开展整改,确保符合要求。对工程征占用退耕地和目前管护不到位、质量不达标且在一个生长季内整改不合格的,必须及时终止退耕还林合同,停止兑现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并及时开展易地造林,确保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易地造林原则上在本乡(镇)范围内实施,需要在本乡(镇)外调整重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提出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核减该乡(镇)退耕还林面积,安排到其他乡(镇)重建。易地造林不能改变原生态林和经济林林种,要发展板栗、核桃、蚕桑、油橄榄、柑桔等农民接受、有企业介入的树种,逐步形成一乡一品的产业格局。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易地造林者,必须与造林地所在乡(镇)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只享受该计划相应年度有关部分的补助资金,并在合同中明确补助年限和补助标准。各乡(镇)在对历年实施的退耕还林地进行全面清理中必须做到“五到场”,即乡(镇)分管干部、驻村干部、村干部、退耕农户、林业技术人员必须全部到场,逐户逐小班进行。县退耕还林管理中心要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和规范文本,力争一年时间完成易地造林工作。

三、落实配套措施

(一)大力实施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退耕农户,要积极推进生态移民。对自愿进行移民的退耕农户实行易地搬迁,给予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支持,同时结合扶贫、国土整治等资金统筹规划解决退耕移民生产生活问题,使其“搬得下,稳得住”。移民退出的耕地将全面实施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的生态移民要与已经实施和正在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中,退耕还林生态移民的补助标准按市统一标准5000元/人执行。生态移民由县扶贫办负总责,根据市上批准的《巫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在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时按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基本口粮田建设要与国土开发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基本口粮田建设由县国土局、农业局负责,根据市上批准的《巫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乡(镇)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能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交通方便的地方,大力推广用煤、液化气代柴;交通不便的地方,着力培育一批兼顾生态效益的薪炭林,为群众提供必要的生活能源。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由县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负责,各自按市上批准的《巫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四)认真搞好补植补造和森林经营。退耕还林地因树种选择不当成活(保存)率差或造林失败,要因地制宜科学进行补植补造,但补植树种的成活(保存)率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前不得砍伐原有林木,不能改变原林种。退耕户必须与乡(镇)政府签订退耕还林管护合同,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管护,不断提高林分质量,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效。在不破坏植被和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在退耕还林地林下种草、种药,允许农民在退耕还林初期适当间种豆类等矮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补植补造和森林经营由县林业局负责,根据市上批准的《巫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五)加快培育后续产业。按照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市场需求,抓好退耕还林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大力发展板栗、核桃、蚕桑、油橄榄、柑桔等特色产业。加快培育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林副产品加工业,不断延长产业链条。退耕还林营造的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符合采伐规定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后续产业建设由县林业局负责,根据市上批准的《巫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四、严格工程管理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退与不退、退多退少、树种选择等,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业主(大户)承包实施退耕还林,双方要以合同的形式明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及林木权属等利益分配问题,切实保护退耕农户的利益。退耕还林验收标准及结果、退耕户的退耕还林面积、现金补助兑现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示范基地建设。推行县、乡(镇)、村示范基地建设,县级示范基地建设不少于5000亩,由林业部门负责;乡(镇)示范基地建设不少于1000亩,由各乡(镇)负责;村级示范基地建设不少于200亩,由村组织实施。各级示范基地建设不少于二个品种,县上将示范基地建设成效作为县政府考核各乡(镇)和林业部门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严格实行检查验收。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是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也是督促退耕户自觉履行抚育管护义务和确保建设成效的重要手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检查验收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乡(镇)自查和县级验收工作,严格实行乡(镇)自查到小班、到退耕户、县级验收到小班的验收制度,乡(镇)自查结束后即时申请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必须做到“五到场”。林业部门要与财政等部门一道,认真核实退耕还林面积和造林成效,凡成活(保存)率、管护工作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要结合自查工作,彻底清理和处理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集体土地补助资金不发包到户、大户承包骗取农民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从源头排除信访和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县退耕办要加强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退耕还林成果巩固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管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补助退耕户的资金,由乡(镇)政府根据县级验收结果进行申报,申报必须真实、准确,安排专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资料经县林业、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委托的金融机构,直接存入退耕户存折或存款卡。严格实行“合格一户、验收一户、申报一户”的分期申报制度,凡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乡(镇)政府不得申报退耕还林直补资金,直到整改合格,方可申报兑现补助。县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督检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市上规定,退耕还林工程继续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原则,县人民政府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县、乡、村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原则上按退耕还林面积每亩每年5元安排8年,其中市级财政承担70%,县财政承担30%;经费使用上,市级0.5元/亩.年,县退耕办2.0元/亩.年,乡(镇)1.0元/亩.年,林业站1.0元/亩.年,村0.5元/亩.年,具体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另行制定。县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凡出现严重的工程质量、自查验收及整改不到位、资金管理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县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进一步充实力量,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推进。各乡(镇)要加强退耕还林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建立纸质、电子两套档案。要加强工程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中的信访工作,及时查处信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巫山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