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
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7〕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9日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巫山县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
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减少工作环节,规范工程概算调整和预、决(结)算编审工作,准确反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109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地〔2014〕368号)和《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审查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三峡后续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三峡后续工作实际,修订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补助额度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共同委托具有工程投资控制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联合体)实施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造价预测、控制、监督、分析,以及工程调整概算和结(决)算审查等实际问题。其成果作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调整工程投资概算,财政部门进行决(结)算审批,移民部门实施项目监管的重要依据。凡未经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签证认可的有关投资事项,不得纳入工程调概和决(结)算范围。
第四条 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的依据。项目法人是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投资控制机构选择
第五条 经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共同确认入选的投资控制机构,承担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
第六条 入选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入选重庆市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服务管理备选联合体机构名单;
(二)在巫山辖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县移民局按照透明、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入选投资控制机构名单;定期对投资控制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投资控制内容
第八条 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包括工程招标、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一)工程招标阶段
1.完成工程施工预算审查,出具预算审查报告,提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批;
2.完成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构成的合理性、施工方案的经济评价;
3.结合投标文件帮助完善合同条款;
4.协助项目法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提供合同涉及有关经济和商务的解释等。
(二)工程实施阶段
1.审查工程招投标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执行情况;
2.参与工程施工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漏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计划外工程审查,并对工程增加投资事项及时专项报告;
3.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提供工程索赔和反索赔咨询服务;
4.审查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及预付款月报表,提供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核建议意见;
5.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提供全过程投资控制情况,包括月报、季报、年报和项目基本建成(或主体工程基本建成或截止评审工作基本结束)报告及其他材料等。
(三)竣工验收阶段
1.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2.因国家政策性调整、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等因素造成实际投资突破初设批复投资概算时,及时督促项目法人编制调整概算报告,在出具工程调整投资概算的审查报告后,按程序报原投资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3.督促项目法人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全面审查汇集工程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
4.汇集技术经济数据和资料,总结分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及绩效目标情况,提高工程投资控制管理水平。
第四章 投资控制管理程序
第九条 委托投资控制管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投资控制由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直接下达委托任务,并在工程投资概算批复后随即启动投资控制任务委托工作。
(二)投资控制机构在接受任务后,应及时与项目法人联系,就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任务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投资控制费用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三)投资控制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涉及专业多少和管控工作的难易程度,指定能胜任工程建设全过程投资控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会计师担任组长,配备相应的投资控制专家、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和技术人员组成投资控制工作小组进驻现场,上述所有人员必须是本投资控制机构注册人员并缴纳了社保的,投资控制工作小组成员的基本情况必须在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列明。
(四)若投资控制工作小组成员中有不能胜任相关业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者,项目法人有权提出更换,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备案。
第十条 投资控制机构按月、按季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报送全过程投资控制情况月报和季报(分别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和每季度末次月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月报、季报中除反映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情况外,还应重点反映对可能涉及投资增减在5%以上的较大问题及处理情况;项目法人对投资控制机构反映的重大问题拒不纠正处理的,投资控制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专题报告。
第五章 投资控制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对投资控制机构开展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投资控制机构编制的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县移民局负责对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漏项审查及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等。
第十三条 投资控制机构编报的投资控制情况报告和专题报告反映的突出问题,由县移民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投资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可以取消其承担投资控制任务的资格,并向资质管理单位提出处置建议:
(一)经国家、市和县审计、稽察以及县以上有关部门专项检查发现项目建设投资控制上有重大问题,而承担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此前未予反映的;
(二)投资控制机构在全过程投资控制中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工作质量低劣,给工程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投资控制机构或现场工作人员收受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财物或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地进行投资控制的;
(四)投资控制机构出借资质给他人进行全过程投资控制业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的。
第十五条 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及咨询评估业务的咨询、设计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任务。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费用暂按重庆市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费用收取费率表(详见附件)明确的收费标准执行。费用计取以审批的投资概算为计费基数。国家、市和县里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投资控制费用按规定单列计入工程总投资概算。为确保投资控制工作质量,合同确定的投资控制费用不得低于正常计费的80%,并由项目法人按合同支付。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全过程投资控制机构的工作,为驻现场投资控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其费用由投资控制机构自理。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移民局不定期对投资控制机构人员的在岗情况、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要依法履职,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终身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巫山县三峡后续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巫山府办发〔2014〕10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