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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0305/2022-0058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6-23
[ 发布日期 ]
2022-07-13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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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府办发〔2022〕56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政府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反复适用性、普遍约束力等特征。全县各制定机关要根据规范性文件概念、特征,准确理解“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含义,不得简单以“未增设义务”“未减损权利”“不具有强制力”“发文对象为下级单位”等理由,认为相应文件内容“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得简单以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上位法或上级文件一致、不存在冲突,或者全部为授益性内容为理由,排除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适用。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不得包含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内容。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

全县各制定机关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签发、公布、备案、清理、废止等全生命周期的系统管理,明确每项管理流程的责任分工和流转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从立项到废止全程闭环管理。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与立项计划相衔接,确保出台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或者报请签发。公布规范性文件时,应按要求明确具体施行日期,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政策可预期性。报送备案时,应同步报送前期制发流程完成情况。清理规范性文件后的废止决定,应当按规定报送备案。适用《办法》有关简化制发程序规定的,应当详细阐明理由并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

三、拓宽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渠道

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群众参与不多、反馈意见较少的,要主动扩大征求意见的范围和途径。征求意见时,要发布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意见。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要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的征求意见联系制度,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并说明理由。

四、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制度

全县各制定机关要编制本单位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政府网站“规范性文件”专区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动态更新。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动态更新,并与通过备案审查后进入“重庆市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文件保持一致。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研究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的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落实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认定、审核和管理,建立独立的规范性文件运转流程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制发程序,公开发布本单位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正式文本,按时向县政府报送备案,确保将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纳入管理。

六、落实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上位法或者上级文件发生变化的,或者规范性文件不能满足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动态清理。要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新规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清理意见,起草修订草案或者拟废止决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制定、公布后,及时报送备案并对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更新。动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原则上应在相关上位依据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新政策发布后3个月内完成。

七、全方位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担起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各项管理制度,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县司法局要通过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调取材料、抽查目录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属性认定不准确、文件内容不适当、制定程序不完备、征求意见不充分、报送备案不及时、动态清理不彻底等问题,要出具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建议,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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