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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0305/2022-00653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司法;交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字文号 ]
巫山府办发〔2022〕64号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7-20
[ 发布日期 ]
2022-07-28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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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府办发〔2022〕64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乡镇(街道)自用船舶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巫山县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管控,推动乡镇自用船舶规范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遏制防范一般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创建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切实担负起保护长江母亲河的政治责任。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围绕非法新建、非法改建船舶及“僵尸船”开展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自用船舶非法营运、非法捕捞、违规航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清理不合规自用船舶。

三、整治范围及对象

巫山县境内水域乡镇(街道)自用船舶。

四、整治原则

(一)政府主导。本次专项整治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安办)牵头,重庆巫山海事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港航海事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各涉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辖区水域内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 

(二)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加大联合巡查力度,严格执法管理,形成部门联动工作格局。建立水陆联动机制,共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扎实开展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 

(三)分类处置。按照“规范一批、整治一批、清理一批”原则,分类进行。一是规范管理。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纳入乡镇(街道)登记管理的自用船舶,由水安办指导,各涉水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开展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年审、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二是积极整改。由各涉水乡镇(街道)负责,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应急管理局、长航公安巫山派出所、巫山海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对有证无船、船证不符、一船两证、非法新建等不符合《巫山县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的船舶,积极引导其所有人自行清理或主动拆解,拒不拆解的自用船舶进行集中整治,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对带活水舱未彻底整改的自用船只限期整改。三是集中清理。对长期停靠未使用及用途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自用船舶进行集中清理备案,鼓励船主自愿注销、拆解。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及调查摸底(即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

1.宣传发动。制发《巫山县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乡镇(街道)自用船舶整治工作认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摸底核实。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做好辖区内自用船舶的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船舶数量、船型、所有人、船舶证书证件及使用情况,精准登记造册,规范管理。于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船舶基本信息统计,并将统计表纸质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县水安办(联系人:黎茂盛,联系电话:57686920)。

(二)集中整治清理(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10月15日)

1.集中整治。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出“有证无船”“船证不符”“一船两证”及“非法新建”自用船舶,形成整治清单,由所属涉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应急局、长航公安巫山派出所、巫山海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严格依法予以注销、强制拆解。

2.集中清理。针对长期停靠未使用且船舶用途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自用船舶,全面宣传政策法规,鼓励船主将自用船舶主动上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集中清理后,接受群众和社会的投诉举报,设立举报电话:57686920,并参照相关标准给与奖励。

3.规范管理。由县水安办指导,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自用船舶船名等标识标牌喷涂、登记及年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各村(居)根据整治后自用船舶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船舶重新进行编号造册,船体喷涂,并在船身显著位置标明船名(按“渝巫××自用001”格式)、限载×人等标识。

(三)复查阶段(2022年10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班,对各乡镇(街道)自用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验收,未按要求完成自用船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交由相关单位进行问责处理。

六、职责分工

成立巫山县乡镇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陈根锐任组长,县水安办主任、县交通局局长龚成立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办、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巫山海事处、长航公安巫山派出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县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巫山船检中心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安办,由县水安办副主任王存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余相关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巫山海事处:负责指导长江水域涉水乡镇(街道)自用船舶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从事水上交通运输行为的乡镇(街道)自用船舶。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地方水域涉水乡镇 (街道)做好自用船舶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从事水上交通运输行为的乡镇(街道)自用船舶。

长航公安巫山派出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水上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县港航海事事务中心:负责协助县交通局指导地方水域各涉水乡镇(街道)做好自用船舶日常管理工作。

巫山船检中心:负责指导涉水乡镇(街道)自用船舶的检丈工作,负责新登记5米以上自用船舶检验工作。

各涉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自用船舶摸底排查、政策宣传、拖移及拆解、整治建档、奖励兑付、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整治后保留自用船舶的日常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要把乡镇(街道)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全面抓好落实,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加强联动,合力攻坚。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加强沟通协作,整合力量,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按时完成乡镇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三)强化纪律,严肃问责。县政府办公室将及时督查自用船舶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滞后的部门(单位)严格追责问责,对阻碍整治工作的个人和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重庆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2.巫山县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乡镇(街道)自用船舶排查统计情况表

      4.巫山县乡镇(街道)自用船舶拆解现场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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