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22〕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细颗粒物(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或臭氧日最大8小时(O3-8h)浓度大于215微克/立方米的大气污染天气。
本预案适用于巫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全县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强化协作,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形成重污染应对合力。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巫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作为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纳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在巫山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县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成立巫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和宣传引导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巫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架构图见附件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县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综合协调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教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气象局、县科技局、县广播电视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工作组全力开展应对工作。
工业应急组由县经济信息委、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组织对纳入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重点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与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和检查重点企业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根据预警级别督促重点企业开展相应的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降低污染负荷;对预警期间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实行严格处罚。
城市扬尘应急组由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委牵头,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负责组织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等污染开展检查与应急处置;督促相关工地停工,相关搅拌站、物料码头、渣土消纳场暂停生产作业;监督区域内尘源堆场落实覆盖、喷淋等措施;查处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露天燃烧行为。
机动车排气应急组由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委等参加。落实机动车应急管理措施。负责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强化路检、抽检频次,查处排放超标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进入城区行驶;落实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负责车用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开展公共交通出行的倡议宣传,优化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负责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
宣传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委网信办等参加。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汇集相关舆情;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
(1)日常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项目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NO2)、臭氧、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等项目。
县气象局负责对气象要素的监测与预警预报以及重污染天气下72小时天气情况预测与气象状况的趋势分析。监测项目包括常规大气要素、大气成分观测、大气能见度等。
(2)应急监测
县城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网络包括大气环境监测应急网络(净坛二路1个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和环境气象监测应急网络两部分。
应急响应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高空污染物和环境气象要素的监测。
3.1.2 会商
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会商预警专家组,建立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充实有关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警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县指挥部相关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分级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细颗粒物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预测有短时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细颗粒物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细颗粒物浓度>150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65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条件
当达到一定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依据预警提示信息和本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应急预警。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3 预警信息发布
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必要时,向相邻区县通报预警信息。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在不同预警级别之间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1)发布权限。黄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报县政府备案;红色、橙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启动县域预警后,按照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开展县域应急联动。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发布途径。黄色预警每8小时、橙色和红色预警每4小时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商圈大屏幕等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4)应急值守。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情况每4小时进行更新并做出预测预报。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尽早升级管控措施。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原发布单位提前发布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对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对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预警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综合协调组、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和宣传引导组,迅速启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2 总体要求
(1)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行业涉气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每年应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按要求将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当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5)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具备全封闭且不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6)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渣土车、商混车、物流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
(7)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4.3.1.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提醒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或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加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和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3.1.2 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暂停开放城市景观灯光,缩短城市路灯开启时间。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交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推行夜间加油优惠,引导车主错峰加油,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4.3.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严厉查处冒黑烟车辆;严格落实货车限行措施;城市建成区暂停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生活源减排措施。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喷涂作业、干洗行业等生活源的检查力度。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18时)避免开展外立面改造、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VOCs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并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扬尘源减排措施。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全部依法暂停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防止运输中出现“抛、洒、滴、漏”,影响市容环境。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施工扬尘、渣土消纳场扬尘、道路扬尘等的检查频次。施工现场、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每6小时进行1次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相应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每6小时要进行1次机扫和洒水作业。
其他减排措施。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垃圾、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禁止或限制烟花爆竹燃放,相关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
4.3.2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依法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单位和公众依法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3.2.2 倡导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依法禁止冒黑烟车辆、黄标车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减少30%的公务车辆。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增加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并对周边被污染道路实施冲洗。进一步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对建成区城市道路每4小时进行1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进一步加强对产生粉尘的重点企业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4小时进行1次冲洗作业。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
4.3.3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3.3.2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减少50%的公务车辆。
4.4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 信息公开
5.1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相关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视情况向周边区县通报有关情况。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周边区县沟通。
5.2 新闻发布
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县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织开展工作总结,对所采取的预警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调查、分析、评估。重点分析存在的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及时提供专业咨询。
7.2 物资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和环境气象应急设备的配备及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稳定、数据准确,保障重污染天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对工作。
加强医疗机构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呼吸道疾病患者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对呼吸道相关疾病的应急接诊和医疗救护能力。
7.3 经费保障
县政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4 信息联络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5 其他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8 监督问责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对污染源在线监测实时数据、城市工业用电量数据、重点涉气企业用电量实时数据、城市车流量实时数据、重型载货车活动水平实时数据、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动态数据、遥感数据等进行分析和挖掘。根据相关活动水平的变化情况,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及人员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县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重点企业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巫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巫山府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