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8883206/2023-00125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住建罚〔2023〕第40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12-07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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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住建罚〔2023〕第40号

当事人:河南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63077

法定代表人:马军亮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五路16号5号楼17层

经查,你公司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公司在监理巫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过程中施工单位在建设时存在主厂房外密目网破损、使用淘汰落后产品(搅拌机、简易马凳)、使用不合规的配电箱、临时用电私搭乱接、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建筑垃圾乱堆码、扬尘控制不到位等违法行为,且施工单位未停工整改,并整改不到位,你公司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书面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现场照片、监理通知单等佐证资料;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本机关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13000元; 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巫山县支行(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账号3100018729026402442)缴纳罚款。到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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