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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MB18883206/2023-00126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住建罚〔2023〕第41号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成文日期 ]
2023-12-07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有 效 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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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住建罚〔2023〕第41号


当事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69286

法定代表人:高峰

身份证号码:211002********2019

地址: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138号

经查,你(公司)在重庆市巫山县建设的巫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存在主厂房外密目网破损、使用淘汰落后产品(搅拌机、简易马凳)、使用不合规的配电箱、临时用电私搭乱接、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建筑垃圾乱堆码、扬尘控制不到位等违法行为。在我委工作人员多次要求下,并未及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书面授权委托书、现场执法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本机关对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

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巫山县支行(收款单位:巫山县财政局,账号3100018729026402442)缴纳罚款。到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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