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MB18883206/2021-0001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字文号 ]
巫山建发〔2021〕44号
[ 标  题 ]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5-11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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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巫山建发〔2021〕44号



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电〔2020〕30号)、市安委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渝安委〔2020〕10号)、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4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市政府常务会等会议要求,决定在城(集)镇规划区组织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根据前期征求各单位意见,现将《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全面开展相关清查工作,按时将联络员信息、相关表格及进展情况报送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汪勇邮箱754973386@qq.com。

特此通知


                                                                     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联系人:张秋实;联系电话:023-57689277、15730517778)

(此件公开发布)


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电〔2020〕30号)、市安委会《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渝安委〔2020〕10号)、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质安〔2020〕4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市政府常务会等会议要求,决定在城镇规划区组织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确保进一步落实我县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做到应查尽查、应改尽改,切实保障城镇规划区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重大安全风险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深入推进城镇房屋结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提高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逐街逐栋逐户排查各类隐患问题,逐一清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按照“一栋一档”原则,逐一建档造册,并动态更新,全面掌握全县每栋建筑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既有城镇房屋的安全隐患情况,依法依规推进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和安全隐患整治,牢牢守住审批、建设、使用安全各环节安全底线。

三、组织机构

成立巫山县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委、教委、文旅委、卫健委、交通局、商务委、民政局、民族宗教局、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住房城乡建委,住房城乡建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住房城乡建委执法支队支队长、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规划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委、教委、文旅委、卫健委、交通局、商务委、民政局、民族宗教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分工,切实承担本领域本部门的清查和整改任务,在清查工作推进过程中,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清查范围和重点

(一)清查范围

全县城镇规划区内所有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

(二)清查重点

一是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二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五是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六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七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九是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五、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一是督促乡镇(街道办)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二是指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检查、监测及整治工作;三是对清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实施整改,按照清单化管理,确保逐项整改到位;四是对于立项、用地、规划、特种行业等涉及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情形的在建房屋建筑,负责移交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实施整改。

(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教育、卫生健康、体育、文化旅游、交通、商务、民政、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酒店、饭店)、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清查、监测及整治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办)职责

一是具体负责本辖区所有既有房屋建筑的专项清查工作;二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实施隐患整改;三是房屋安全隐患消除前,采取“人防+技防”措施,逐栋落实落实监测人员开展动态监测和宏观巡查工作;四是对于专项清查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需要执法的行为,负责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报告;五是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定期巡查、应急处置等长效机制;六是对于立项、用地、规划、特种行业等涉及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情形的既有房屋建筑,负责移交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实施整改;七是构建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四级”网格化管理机制。

六、主要工作任务

(一)扎实推进专项清查和隐患问题整治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切实履行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和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职责,做到边清查、边整改,同步启动,压茬推进,确保闭环。一是对所有既有和在建城镇房屋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属于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四无”违法建设;二是对所有既有城镇房屋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有无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重要围护结构构件,是否存在主体使用(结构)安全隐患。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按《重庆市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渝建质安〔2020〕41号)执行。对于清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等问题,实行整改清单化管理,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确保整改到位。

(二)着力构建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四级”网格化管理机制

构建由县政府、乡镇(街道办)、社区或物业管理单位、监测人员组成的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四级”网格化管理机制,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确保管理范围全覆盖。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规定,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统筹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制定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和考核制度,强化责任落实,督促问题整改;乡镇(街道办)全面负责本区域网格化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督促房屋隐患整改、落实监测人员开展动态监测、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对下级网格上报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属地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社区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详细具体、灵活高效的巡查计划,组织监测人员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管理范围内房屋主体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并立即向所属乡镇(街道)报告;监测人员要严格执行上级网格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坚持巡查检查不间断,着力发挥最基本、最关键的一线网格监管作用,对涉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进行劝阻、制止、处置,防止问题蔓延扩大;在劝阻、制止无效或无能力处置情况下,及时上报至上级网格处置。监测人员要对上报信息的处置过程进行全方位跟踪,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直至问题解决。

(三)严肃惩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要牢固树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思维,突出属地管理,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流程。一是对于专项清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依法严肃查处,确保“零容忍”。二是及时曝光突出安全问题。对于存在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重要围护结构构件等影响房屋安全且拒不整改的反面典型案例,要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形成强大震慑。三是完善联防联动机制。要加强与应急、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及社区等基层单位的沟通联系,对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实行台账式管理,对其具体位置、建设单位、施工现状、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登记,强化监管和跟踪处理,必要时采取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合力,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四)建立完善城镇房屋信息档案

以此次专项清查为契机,建立完善城镇房屋信息台账,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信息。一是在房屋建筑基本情况方面。对既有房屋要摸清房屋的地址、所有权(使用权)、用途、建筑面积、层数、建设年代、结构类型、改建扩建情况、设计施工情况、安全隐患情况等。对在建房屋要摸清开工时间、进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结构类型等。二是在房屋全流程审批情况方面。对既有房屋要摸清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消防、工商登记、特种行业等全流程行政许可信息。对在建房屋要摸清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划建设阶段行政许可信息。

七、时间安排

(一)清查整治(2020年11月—2021年5月中旬)。按照专项清查总体要求,进一步分解具体工作,明确责任和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做到应查尽查,确保排查全覆盖,建立完善清查档案。对清查出的问题,要制定任务清单,要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和措施,做到边查边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落实监测人员开展外观巡查和动态监测,并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

(二)督导检查(2021年5月下旬)。县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对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专项清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全覆盖排查、建档立卡、整治措施及成效、违法行为移交查处和整治任务清单销号等情况,对清查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拖延不改,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予以全县通报。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办)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依托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领导机构研究重大事项,解决重点难题,确保专项清查各项目标顺利完成。

(二)细化工作措施。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办)要按照专项清查实施方案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与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相衔接,出台可操作、可执行的政策措施,按照任务时间节点要求,科学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确保清查整治工作如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强化业务指导。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办)开展清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对于缺乏房屋建筑、结构等专业技术人员或人员不足的,可以选择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确保专项清查有序开展。

(四)严格信息报送。专项清查工作开展期间,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联络人员负责相关信息报送、协调对接工作。(请于4月20日前报送联络员信息表(附件4);每月25日前报送专项清查进展情况(附件3); 5月底前将专项清查总结报告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办)和有关单位在对每栋房屋排查过程中要认真摸清以上信息,并填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情况表(一栋一档)》(附件1),排查结束后认真填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汇总表》(附件2),所有清查要形成清查数据电子台账,不得漏项,做到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并实施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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