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年10月20日,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和医保支付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收费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110100002)调整为10元/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110100002.01)调整为6元/次。
(二)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一般诊疗费合并的项目包括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费(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心内注射(120400003)、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4)、皮下输液(120400005)、静脉输液(120400006)、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门诊药事服务成本。上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维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变。
(三)调整医保定额报销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110100002)的医保定额报销标准调整为9元/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110100002.01)的医保定额报销标准调整为5.5元/次。
(四)执行范围。一般诊疗费限在我市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23年10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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