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问答>部门>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巫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政策问答

日期:2023-07-06

字号:
分享:
打印:

1、巫山县有哪些矿产资源,目前主要开发利用了哪些矿产资源?

答:截至目前,全县共发现矿产资源19种矿种(亚矿种26种),有煤炭、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石煤、铁、硫铁矿、冶金用砂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用灰岩、制灰用石灰岩、制碱用灰岩、石膏、耐火粘土、砖瓦用页岩、冶金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岩、钼、钒、硒、铜、磷、矿泉水、地热。经过历年的矿产勘查,具体查明资源量的矿产资源有10种(亚矿种),即:煤炭、铁、硫铁矿、石膏、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水泥用灰岩、耐火粘土、砖瓦用页岩、冶金用砂岩。目前我县重点开发利用建筑石料用石灰岩、铁、石膏等矿产,矿山根据资源、交通、市场、环保等因素合理布局和生产,建筑石料用灰岩、铁是巫山县的主要矿产,以石灰岩为原料的建材产业发展势头强劲。截至2020年底,全县有3个矿种(包括亚矿种)矿产正在开发利用,即:石灰岩、铁、石膏,矿山数量为14个。

2、当前巫山矿产资源需求形势怎么样?
    答:“十四五”时期,巫山县社会经济发展将保持平稳增长的态势,资源供需格局将进一步优化。伴随全市煤矿全部有序退出,全县所需煤炭资源均来自外购,在一定时期内煤炭资源供给将面临紧张形势;石灰岩等建材类矿产资源赋存丰富,市场需求旺盛,随着巫山县高铁、铁路和各高速公路等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施工,伴随城市建设的发展,建筑石料、石材需求量较大,且巫山县毗邻长江,水路运输方便,砂石外销长江中下游武汉、上海等地区,市场需求大,县内每年产销建筑石料用灰岩1300万吨左右,现有产能无法有力保障社会经济建设,随着矿山产能结构调整,应继续加大对石灰岩矿山的配置,扩大石灰岩矿山的产能;随着“十四五”时期“乡村振兴”的全面深入,巫山县积极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积极推进饰面用灰岩、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为旅游产业发展奠定资源基础。

3、巫山在今后重点勘查、开发利用哪些矿产资源?

答:在“十四五”期间,巫山将提高地质工作程度和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积极开展矿泉水、饰面用灰岩、制碱用灰岩的勘查工作。到2025年力争新增资源量饰面用灰岩约1500万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灰岩约50000万吨、制碱用灰岩约5000万吨、矿泉水(富锶)5万立方米/年。依据巫山县矿产资源情况,确定合理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石膏等优势矿产,加快饰面用灰岩、铁矿、矿泉水等矿种利用,并补充砖瓦用页岩矿山。

4、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布署在哪些区域?

答:合理规划布局开采区块,积极引导“规模化、集约化”布局。

规划设置1个石膏矿重点开采区—两坪乡石膏重点开采区。该重点开采区位于巫山县两坪乡,面积2.35平方千米。

规划设置2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业集中开采区。

(1)巫山笃坪建筑石料用灰岩集中开采区:位于巫山县培石乡、笃坪乡,面积45.79平方千米,拟设4个大中型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

(2)巫山三溪建筑石料用灰岩集中开采区:位于巫山县三溪乡、两坪乡,面积38.57平方千米,拟设3个大中型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

此外,规划在庙宇镇、官阳镇、骡坪镇、官渡镇拟设8个大中型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区块,以补充砂石生产需求,全县总体规划布局建筑石料用灰岩年产能1300万吨。

5、对矿山的规模有哪些限制或要求?

答:铁矿保持现有设计生产能力200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新建矿山规模不低于每年20万吨,整合及采矿证到期后新增划资源的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每年30万吨,且可开采储量不少于5年,严格控制建筑石料用灰岩新建矿山生产规模;饰面用灰岩新建矿山规模不低于1万立方米/年,可开采储量不少于5年;制碱用灰岩新建矿山规模不低于每年20万吨,可开采储量不少于5年;砖瓦用页岩新建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每年5万吨;建筑用砂岩新建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每年5万吨;石膏调整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吨/年;矿泉水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0.5万立方米/年,鼓励规模产量达到5万立方米/年。有效促进资源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6、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哪些准入条件?

答:科学制定符合巫山县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水平、绿色矿山建设及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准入条件,切实抓好勘查开发利用管理。从严控制长江干流岸线两侧向外5公里、第一山脊可视范围内矿业权准入。

——勘查准入。探矿权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产业政策,申请勘查矿种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能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事业法人,申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并按审批程序逐级报批备案;编制科学合理的绿色勘查实施方案;勘查项目资金符合总体勘查方案的预算投入;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谁勘查谁负责、谁施工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管理。

——开采规模。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执行;除符合有关规定外,严格控制新设小型生产规模矿山,严格限制不具备扩能条件的已设小型生产规模矿山扩大范围增划资源。

——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新建矿山,在采矿权出让时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区土地和生态损毁的要求,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已设矿山,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开采边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完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长效责任机制和基金管理制度。

7、对绿色矿山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新建矿山或改扩建矿山必须建成绿色矿山才能投产。我县健全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政策体系和奖励约束机制,列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的,按照规定享受奖励政策。已设矿山未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依法追究采矿权人的违约责任。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在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约定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和违约责任,未履行或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追究采矿权人违约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