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总体应急预案?
答:总体应急预案是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包含本行政区域主要突发事件种类,专项应急预案目录,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分布情况、应急物资资源保障、应急救援专家等信息。
二、突发事件怎么分类?
答: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病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医源性扩散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三、突发事件怎么分级?
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分级标准依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试行)》,分别由国务院和市政府负责处置,本县负责先期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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