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巫山县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巫山府发〔202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防控体系,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体系和应对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巫山县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巫山县行政区域内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树立“红线意识”,坚持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2 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与有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4.3 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4.4 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处置效率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人力、技术、物资和信息应急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实现预测预警日常化、应急指挥智能化、快速处置系统化、果断决策科学化、现场保障统筹化。
1.4.5 预防为主。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形成政府主导、军民结合、全民参与的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科学化、社会化、全民化。
1.5 突发事件分类与分级
1.5.1 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农作物病虫害、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病中毒,重大动植物疫情,医源性扩散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的分级标准依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试行)》,分别由国务院和市政府负责处置,我县负责先期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我县负责处置。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重庆市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在巫山县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1.6 预案体系
我县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工作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组成。本预案与《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6.1 总体应急预案
(1)巫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组织管理、指挥协调巫山县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巫山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是各乡镇组织管理、指挥协调辖区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乡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和直接依据,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
(3)工业园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是巫山县工业园区应急预案体系的直接依据,是应对工业园区突发事件的整体方案、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工业园区编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的指导性文件,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
1.6.2 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县级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巫山县4个专项应急预案分别是《巫山县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巫山县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巫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巫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6.3 部门应急预案
由县级相关部门依据应急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救援保障工作等涉及部门工作的事件而制定本部门内部的行动计划、保障措施和程序规范。
1.6.4 村(社区)应急工作方案
村(社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预案的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1.6.5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情况编制的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直接依据。
1.6.6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等组织编制,是在重大活动中开展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直接依据。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进行修订,形成“上下对接、左右协调、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和联动性、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2.1.1 全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县政府设立4个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1)巫山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统筹协调全县突发自然灾害的处置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2)设立巫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统筹协调全县突发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3)设立巫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委,由县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4)设立巫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全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2.1.2 各类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架构、成员单位及应急职责,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类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2.1.3 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4 巫山县应急指挥机构如图2-1所示:
图2-1 巫山县应急指挥机构图
2.2 地方应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参照本预案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级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后勤保障等工作。
2.3 专家组
县各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1.1 本县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和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
3.1.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县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完善监测制度,规范监测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的格式和程序。建立健全各区域、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 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类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组织综合风险评估与风险形势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县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监测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并报县级相关部门。
3.2 预警、预防行动
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对重点隐患区域及危险源进行排查,全面准确掌握危险源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易发地(点)等分布情况。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利用现有重庆市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编制危险源和灾害点分布状况图;在春运、汛期和气象条件恶劣、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特殊时段,要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编制的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培训演练,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及行业专家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况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平台建设。县政府授权县应急局利用全县各类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县级综合应急平台。乡镇应急平台做好与县级综合应急平台的衔接。规划部门要提供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信息,促进全县监测预警信息网络化管理。
3.3.2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要根据“立足现有、整合资源、面向未来”的原则,满足“两个层次、三个方面、四个部分”的要求。即建立完善县级和乡镇两个层次的监测预警系统,该系统满足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数据共享三个方面的要求,满足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确保实现预警信息跨乡镇、跨部门、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有关企事业单位资源共享和综合管理使用。逐步建立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建立统一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3 四个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专项指挥部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在监测预警系统充分整合的基础上,加强对危险源的动态监测,并做好监测预警系统上接重庆市有关部门,下连乡镇和基层单位的基础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监测预警系统全方位、多层次的整合和对接工作。
3.3.4 提高预测水平和预警信息分析处理能力,及早提出预防措施或采取应急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突发公共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3.4 预警级别发布
3.4.1 预警级别确定原则。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预警级别根据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中予以明确。未列入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偶发事件,按重庆市审定或发布的有关应急预案予以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我县相近或相似的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予以应急处置。
四个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获悉预警信息后应立即(3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经县政府同意后,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文件通知、预警信息平台等形式,迅速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作出应急响应,有关领导和人员要立即到岗到位,做好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准备。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紧急疏散或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急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按程序报重庆市政府决定。
3.4.2 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般、较大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按程序进行发布,同时报县委、县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级预警信息,由县应急局组织所在地乡镇(街道)、县应急指挥部和专项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立即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确定级别和统一发布。
3.4.3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通讯等媒体资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各种媒体有无偿发布预警信息的义务,并加大防止、减轻突发公共事件危害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鸣锣击鼓以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和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通告方式。
3.4.4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预警的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险情已经解除时,预警发布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4.5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县外的,由县各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各应急指挥部报告,与相关区县进行联合处置或协助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分为Ⅳ级响应(一般突发事件)、Ⅲ级响应(较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四个等级。
(1)Ⅳ级响应(一般突发事件)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相关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由相关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较大突发事件)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相关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 立即核实情况,及时上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并视情况委派现场指挥长,组织风险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并按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报告处置情况。
(3)Ⅱ级(重大突发事件)、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县政府在进行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并视情况委派现场指挥长,组织风险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县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县相关部门向市相关部门报告,待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要利用电子网络和高新技术对现场进行监控,由现场应急指挥车实现多媒体声像图文信息的实时双向传递,建立快速、高效的指挥系统,确保县委、县政府领导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有力指挥。
4.2.2 信息上报。四个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巫山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22〕13号)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15分钟之内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值班室,30分钟之内书面报告;落实反馈信息要按照要求时限报送,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对于县委、县政府值班室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遇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0小时。
首报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信息来源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性质、损失状况、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等基本情况,并注明现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续报:事件处置过程中,要持续跟踪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态势和应对处置等情况。续报内容应包括最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机构的组织、对上级批示的落实、处置力量和措施、社会舆情、信息发布以及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等情况。
终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或态势稳定后,属地乡镇(街道)和属事职能部门要及时对事件作出终报。终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工作措施、社会影响、善后处置、经验教训、调查评估等情况。
4.2.3 巨灾信息管理。对我县有可能造成巨灾损失的预警信息,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向县委、县政府紧急报告,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县政府立即向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以便在重庆市的领导下,迅速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2.4 行政区域外和涉及境外的信息处理。我县行政辖区内发生涉及县外的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涉及地政府应急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向重庆市政府报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时,事发地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统战部通报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3 响应程序
4.3.1 基本应急。进入一般和较大级预警程序后,首先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应急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就地就近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四个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专项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应急响应,启动相关县级预案,相关指挥长和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到达事发地,根据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安全保卫、事件调查、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组,负责完成现场的抢险救援、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卫生防疫、损失评估、新闻发布等应急处置工作。
同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如需市政府提供紧急援助,由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如需进入紧急状态,经申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各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县长、分管副县长立即到位,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到达事发现场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现场处置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实施有效的现场处置工作,行使现场处置权。向市政府报告后,如市级应急处置工作组接管现场处置,按照市级应急处置工作组统一安排,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4.3.2 扩大应急。当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应急级别,进行处置。
(1)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调动更多应急资源时,由相关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请求支援,以形成应急处置的更大合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2)较大突发事件发展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4.3.3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并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具体处置措施依照县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4.4 信息发布
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县政府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牵头部门配合现场指挥部宣传组,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牵头部门会同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4.5 应急结束
4.5.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提出结束应急的申请。各专项指挥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宣布应急结束。
4.5.2 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各专项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4.5.3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在1周内向各指挥部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恢复重建等后续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恢复事发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防止引发新的社会安全事件。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应急、公安、民政、卫生、环保、城管、人社、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组,具体分工是: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由乡镇(街道)负责;社会治安由县公安局负责;人员安置和赔偿工作由县应急、民政、人社、工会部门负责;病员救护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化学污染物处置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政设施维修、道路清障、垃圾处理、园林树木整理等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排水设施维修由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5.2 社会救助
5.2.1 县应急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与发放,安置好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2.2 县民政局或事发地乡镇(街道),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号召社会、个人捐款捐物,并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县民政局要进一步规范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县审计局负责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2.3 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4 县卫生健康委要组织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安抚救援工作。
5.3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发单位理赔。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提前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 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找出不足并明确改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有关单位应根据调查评估报告,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调查报告应报县政府,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5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或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城乡基础设施。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通信、信息保障
6.1.1 应急指挥保障
县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县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配合,建立全县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各应急指挥岗位应明确接替顺序和人员,确保应急指挥连续。
6.1.2 应急通信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机要通信指挥保障。各通信运营商和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改进通信的建议。以县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乡镇(街道)、村(社)的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方式、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通信抢修队伍建设,保障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完好。
所有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要保持与县政府的电话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要确保应急期间各救援组现场救援力量与党政军领导机关的通讯畅通,各种通信方式应建立应急备份。
6.1.3 应急信息保障
建设完善县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完善县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县消防综合救援大队和县综合应急救援队,由县应急局统一调用,承担综合救援任务。
6.2.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公安、医疗卫生、地震地质救援、水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道路交通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各专项指挥部、有关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6.2.3 应急救援突击队伍
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本县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本县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6.2.4 专家人才库
各预案编制单位要分别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库,县应急局汇总建设综合性应急管理专家库,并确保联系畅通。各类专家组人员在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中明确。
6.2.5 社会应急队伍
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将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全县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宣教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6.3 交通运输医疗治安保障
6.3.1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县交通局、县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尽快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涵、交通干线、码头等交通设施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畅通。
6.3.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县交通局调用一定数量安全系数高、性能好的车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指定停放地点。由县交通局根据县政府或本部门制定的征用方案和驾驶员应急准备措施启用方案参与辖区内救援。
6.3.3 县交通局与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按照制定的交通管制方案,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6.3.4 医疗卫生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巫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3.5 治安保障。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后,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巫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4 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5〕179号),分级分类地合理储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确保应急处置的物资供应。县民政、商务等部门,要按照灾害救助、生活物资、粮食供应等保障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全力保障受灾受危群众的基本生活。
6.5 经费保障
6.5.1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资金需要。
6.5.2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县政府请示市政府,申请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用于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6.5.3 发生一般、较大级别突发事件时,由县政府决定启用应急专项资金,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请求给予支持。
6.5.4 应急管理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6.6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建设、市政、民政、人防等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和《巫山县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切实加强灾害紧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要加强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多灾、易灾地区的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建设。
7 宣传、培训、演练
7.1 宣传教育
县内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县政府统一规划实施我县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公民自救和互救知识培训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实施对各中、小学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普教育;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7.2 培训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培训教材,并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县教委指导各类学校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乡镇(街道)、村(社)及企事业单位应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7.3 演练
县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予修订完善。
县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及机关、学校、幼儿园、商场、医院、剧院、高层建筑、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让演练成为发现问题、锻炼队伍、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重要载体。应急预案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有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应急局原则上每5年组织对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部门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备案。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应急局。
8.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制定和解释。4个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预案分别由各应对部门制定和解释,报县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8.3 公布实施
本预案经县政府审议通过,以县政府文件印发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原《巫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巫山府发〔2009〕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巫山县应急预案体系目录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应急预案
附件1
巫山县应急预案体系目录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牵头编制部门 |
自然灾害类 | ||
1 |
巫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2 |
巫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3 |
巫山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4 |
巫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5 |
巫山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巫山县气象局 |
6 |
重庆市巫山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
县水利局 |
7 |
巫山县地震应急预案 |
县科技局 |
8 |
巫山县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9 |
巫山县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委 |
事故灾难类 | ||
10 |
巫山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11 |
巫山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12 |
巫山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局 |
13 |
重庆市巫山县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14 |
重庆市巫山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15 |
重庆市巫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县生态环境局 |
16 |
重庆市巫山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县经济信息委 |
17 |
巫山县城镇天然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经济信息委 |
18 |
重庆市巫山县长输管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发展改革委 |
19 |
重庆市巫山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巫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 |
重庆市巫山县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21 |
重庆市巫山县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交通局 |
22 |
巫山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23 |
巫山县城市管理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城管局 |
24 |
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委 |
25 |
重庆市巫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交通局 |
26 |
重庆市巫山县信息网络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大数据中心 |
27 |
巫山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县融媒体中心 |
公共卫生事件类 | ||
28 |
巫山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29 |
巫山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
县市场监管局 |
30 |
重庆市巫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生健康委 |
31 |
重庆市巫山县突发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生健康委 |
32 |
重庆市巫山县动物重大疫病事件应急预案 |
县畜牧中心 |
社会安全事件类 | ||
33 |
重庆市巫山县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34 |
重庆市巫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35 |
巫山县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36 |
重庆市巫山县公共密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37 |
重庆市巫山县文化旅游委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
县文化旅游委 |
38 |
巫山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县教委 |
39 |
巫山县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
县委统战部 |
附件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应急预案体系目录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巫山县高唐街道综合应急预案 |
高唐街道办事处 |
2 |
巫山县龙门街道综合应急预案 |
龙门街道办事处 |
3 |
巫山县巫峡镇综合应急预案 |
巫峡镇人民政府 |
4 |
巫山县双龙镇综合应急预案 |
双龙镇人民政府 |
5 |
巫山县大昌镇综合应急预案 |
大昌镇人民政府 |
6 |
巫山县龙溪镇综合应急预案 |
龙溪镇人民政府 |
7 |
巫山县官阳镇综合应急预案 |
官阳镇人民政府 |
8 |
巫山县骡坪镇综合应急预案 |
骡坪镇人民政府 |
9 |
巫山县抱龙镇综合应急预案 |
抱龙镇人民政府 |
10 |
巫山县官渡镇综合应急预案 |
官渡镇人民政府 |
11 |
巫山县铜鼓镇综合应急预案 |
铜鼓镇人民政府 |
12 |
巫山县庙宇镇综合应急预案 |
庙宇镇人民政府 |
13 |
巫山县福田镇综合应急预案 |
福田镇人民政府 |
14 |
巫山县两坪乡综合应急预案 |
两坪乡人民政府 |
15 |
巫山县建平乡综合应急预案 |
建平乡人民政府 |
16 |
巫山县曲尺乡综合应急预案 |
曲尺乡人民政府 |
17 |
巫山县金坪乡综合应急预案 |
金坪乡人民政府 |
18 |
巫山县大溪乡综合应急预案 |
大溪乡人民政府 |
19 |
巫山县平河乡综合应急预案 |
平河乡人民政府 |
20 |
巫山县当阳乡综合应急预案 |
当阳乡人民政府 |
21 |
巫山县三溪乡综合应急预案 |
三溪乡人民政府 |
22 |
巫山县竹贤乡综合应急预案 |
竹贤乡人民政府 |
23 |
巫山县笃坪乡综合应急预案 |
笃坪乡人民政府 |
24 |
巫山县培石乡综合应急预案 |
培石乡人民政府 |
25 |
巫山县邓家土家族乡综合应急预案 |
邓家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
26 |
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综合应急预案 |
红椿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
27 |
巫山县工业园区综合应急预案 |
巫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
28 |
巫山县康养旅游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 |
巫山县巫山云雨康养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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