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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工作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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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机制改革,切实解决我县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平、公正、高效,推动招标投标市场更加规范,更好维护招标投标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出台《意见》既是落实国家、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也是完善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机制的需要,对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意见》内容包括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改进对招投标活动监督方式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四个部分组成。

(一)《意见》明确了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一是招标事项由招标人自主决策。招标人可自主决定发起招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完善前期手续、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等,并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二是招标人自觉依法组织招标。招标人应合理制订招标计划、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项目工期,招标文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存在任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违规内容。三是做好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依法及时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四是落实招标人标后履约责任。招标人应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情况的检查,加强监督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各方市场主体的行为。一是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能力。二是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三是规范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行为,确需招标人代表辅助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书面向县招标投标事务中心说明委派理由。四是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主动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三)《意见》改进了招投标活动监督方式。一是建立健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主的招投标市场监管体系。二是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三是健全落实信用承诺和约谈制度。四是严格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事中事后监督。五是完善以合同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六是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后监管。七是探索建立工程担保制度。

(四)《意见》深化了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二是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组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联动处置机制,形成打击整治合力。三是倾力打造阳光廉洁的交易平台,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支撑。四是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五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诚信意识。

四、主要特点

(一)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权责界定更加清晰。《意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招标人及各方市场主体的行为权责进行了界定划分,这在实践中有利于指导各方积极、高效地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更加有力。《意见》充分改进了现有的监管方式,即有利于解决我县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有利于促进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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