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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0305/2021-01064
[ 主题分类 ]
其他;经济运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综合配套改革;金融;国内贸易(含供销)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字文号 ]
巫山府发〔2021〕28号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工作意见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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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府发〔2021〕28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

招投标监管的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机制改革,切实解决我县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招标事项由招标人自主决策。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审定、施工图审查等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招标人自觉依法组织招标。招标人应合理制订招标计划、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项目工期。招标文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等违法违规内容。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配合处理投诉、签订合同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

(三)做好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等情况。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不服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异议答复,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招标人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引发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落实招标人标后履约责任。招标人是标后履约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做好工程项目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情况自查,加强对施工、监理等承包单位执行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承诺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巫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等在内的履约情况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人应当择优选择规范专业、诚实守信的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核实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及信用记录,核查社保资料及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能力,在办理招标代理业务时实行项目组和成员实名制,项目组成员不少于2人。县招标投标事务中心要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失信企业限制(或禁止)代理等制度,加强招标代理过程、从业行为及人员等履约情况管理。

(二)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租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伪造变造资格或资质证书谋取中标等行为。建立标后约谈机制,对中标企业和监理单位进行标后约谈,可以结合施工合同签订一并进行。严厉打击恶意投诉、最低价中标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故意拖延工期等方式谋求追加合同金额等违规违法行为。

(三)规范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行为。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确需招标人代表辅助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书面向县招标投标事务中心说明委派理由。招标人代表应事先备案,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履职保证书后方可参加。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审核把关,选派本单位熟悉项目情况,责任心强、业务精湛、公道正派的人员。招标人代表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县招投标事务中心应加强对招标人代表的资料留档备案。

(四)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县招标投标事务中心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强化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质量的责任,强调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构成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和评标工作对专业分工的需求确定。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引导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效管控合同履约风险。严禁评标委员会成员与项目业主、投标人串通,影响公正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主动提高评标质量并对评审行为和结论承担个人责任。加强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招标人认为评标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有权向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书面提出意见。监督部门通过对评标现场巡查及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强化对专家履职行为的监督,对专家违纪违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改进对招投标活动监督方式

(一)建立健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主的招投标市场监管体系。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逐步建立以信用、履约能力为核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通过投标企业以实力为基础进行价格竞争,迫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成本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项目业主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和廉洁自律的水平;促使行业监管部门建立以合同履约、诚实信用为重点的标后监管体系,加强对中标人的违法失信行为惩处力度,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严禁行业管理部门自行设置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入围、备案、登记等行为。引导招标人对行业最低等级资质承包范围内的项目,不设置业绩要求;对技术不复杂的项目,不设置技术方案评审。

(三)健全落实诚信承诺和约谈制度。全面推行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及其从业人员等签订诚信承诺书和约谈制度。在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阶段招标人提供诚信承诺书;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评标阶段评标专家签订诚信承诺书。加大对从事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约谈力度,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投标各方主体严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上公示。

(四)严格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事中事后监督。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后,县招标投标事务中心将根据质疑和投诉,对招标文件发布情况及内容进行监督,发生被投诉举报的招标项目,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将责令招标人整改。整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五)完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合同的起草、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等全过程管理。严格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严禁擅自变更和调整合同。项目业主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应同时拟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把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完整地体现在工程合同中,并及时报送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农村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应合同履行管理。

(六)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依法依规严处重罚围标串标、规避招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县发改委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接收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情况的台账,对县级重点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他项目不低于20%,对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进一步健全县发改委与纪监委、公安、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和移送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七)探索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设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设领域监管方式,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减轻企业负担。

四、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不得随意减少应载明的必要内容。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全部按照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向社会公开,包括中标候选人、工期、中标金额、废标情况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及联系电话,自觉接受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加大对围标串标治理力度。县纪监委、公安局、发改委、住建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联动处置机制,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加强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围标串标甄别功能应用,从评标层面及时发现围标串标线索,加大查处力度。在评标过程中凡是甄别发现由同一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应视为串通投标,并如实记录在评标报告中。投标文件存在雷同、错误一致、规律性变化等异常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并在评标报告中提出评审意见。

(三)打造阳光廉洁的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探索“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路径,加快智能化场地建设,增加相关设备、平台软件,提升评标软硬件环境的规范化、便利化,积极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进一步完善场内管理制度,严格开评标现场管理,维持开评标秩序,固定开评标影像资料等证据。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为保证评审活动公开公正,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支撑。

(四)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县招标投标事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加大查处力度。要规范投诉行为,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驳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提高诚信意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招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对信用评价好的市场主体,探索在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表扬等工作中予以相应鼓励。将列入工程建设违规名单的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适当限制。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附件:巫山县招投标领域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巫山县招投标领域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切实解决我县投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维护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推动营商环境持续向好,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8号)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并结合重庆市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一)2019—2020年度已实施的项目,重点检查巫山县2019—2020年度招投标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2021年1月1日以来所有已签订合同或已确定承包单位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

二、检查方式

采取项目业主自查、行业部门检查与县级联合抽查相结合,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和走访座谈等方式,确保检查过程扎实、检查结果真实、整治效果明显。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程序进行了招标。检查各项目业主是否以会议、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或以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只对工程施工进行招标、重要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不依法招标,是否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等。

(二)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程序确定施工单位。检查项目业主单位是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制度,重点检查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是否存在直接发包或虚假比选确定承包单位,是否存在各环节不合时序等问题。

(三)招标文件是否做到严谨公平。检查招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在资质、业绩、评标办法等方面是否存在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

(四)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重点检查资金节约率在3%以下,且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或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设置了技术方案评审,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有招标人委派代表的项目中,评标委员会评判是否公正,评分是否公平,否决投标理由是否充足等。

(五)招投标各环节时序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发布招标公告、影响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补遗答疑、中标候选人公示、保证金退还、确定中标人及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工作环节的时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合同管理是否规范。检查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中标人是否进行了违法转包或分包,施工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是否投标文件承诺的或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变更的人员,项目业主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质量过程管理、验收决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擅自变更设计增大项目投资,是否存在吃拿卡要或对施工企业采取歧视性差别待遇等。

四、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分为学习教育、自查自纠、行业检查、县级抽查和整改落实五个阶段,最终建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长效机制,各阶段可根据工作实际压茬进行,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完成。

(一)学习教育阶段(2021年12月底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配套文件特别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单位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邀请专家讲学、班子成员领学、干部职工自学等方式,切实提高干部职工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1月10日前)。各项目业主对检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自查自纠,完善附件1、附件2,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三)行业检查阶段(2022年2月底前)。由分管县领导牵头,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别对本部门所有项目全覆盖开展检查,形成问题清单台账(附件3)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送县发展改革委汇总。

(四)联合抽查阶段(2022年4月底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县纪委监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对检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方案另行制定。

(五)整改落实阶段(2022年6月底前)。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项目业主根据自查、检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情况,形成问题清单,针对政策不落实、执行有偏差等各种问题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限时整改,无法整改的,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说明。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和人民银行巫山支行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发展改革委,由县发展改革委主任王军任办公室主任,县招标投标事务中心主任刘道春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有关工作。

(二)高度重视。推动招标投标开放公平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市委市政府对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我县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三)落实责任。各项目业主要切实落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积极配合检查,落实整改措施,规范招标行为,加强合同管理。

(四)严明纪律。各项目业主、检查组不得走过场应付整改,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严守纪律,严禁在检查工作中敷衍塞责、吃拿卡要、弄虚作假。

(五)严格问责。对招投标政策落实或检查工作中的违规问题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各项目业主单位要结合本次检查情况,认真总结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找准差距、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形成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权力标”、“关系标”、“人情标”,确保全县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


附件:1.必须招标项目招投标情况自查表

2.非必须招标项目情况自查表

3.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问题清单


附件1


必须招标项目招投标情况自查表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项目名称

项 目

类 别

是否进

行公开

招 标

是否委派代表评 标

中标企业

名 称

最 高

限 价

中标价

中标通

知书发

出时间

合同签

订时间

是否发现转包或分包

项目人员是否合 规

竣工时间

是否验收并办理决算

是否变更设计增大投 资




































































































附件2


非必须招标项目情况自查表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项目名称

项 目

类 别

确定施工企业方 式

施工企业名称

最 高

限 价

合 同

金 额

中标通

知书发

出时间

合同签

订时间

是否发现转包或分包

项目人员是否合 规

竣工时间

是否验收并办理决算

是否变更设计增大投 资

















































































附件3  

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问题清单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承包单位

合同金额

竣工时间

问题类别

问题描述






1.必须招标项目是否招标


2.非必须招标项目确定施工企业情况


3.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4.评标情况


5.各环节时序


6.合同管理







1.必须招标项目情况


2.非必须招标项目确定施工企业情况


3.招标文件编制情况


4.评标情况


5.各环节时序


6.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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