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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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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定,巫山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9日印发《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巫山府发﹝2012﹞5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主要目的

为加强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进一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通知》明确了调整标准、使用范围、征收管理、执行时间。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调整标准、使用范围、征收管理、执行时间等四个部分。

(一)征收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标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原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调整为15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费征收标准由原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调整为80元/平方米;非开发项目标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原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调整为10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原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调整为50元/平方米;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标准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白水河组团等重要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县城规划区同类征收标准。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建筑风貌改造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等,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等。

(三)征收管理。配套费征收标准,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第253号令)规定执行。

同时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对分期缴纳标准作出调整,即: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超过500万的,可申请分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500万,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四)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本政策解读由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2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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