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巫山府发〔201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定,决定调整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标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原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调整为15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原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调整为80元/平方米。
(二)非开发项目标准。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原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调整为10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原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调整为50元/平方米。
(三)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标准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白水河组团等重要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县城规划区同类征收标准。
二、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建筑风貌改造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等,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等。
三、征收管理
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一)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1.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3.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4.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5.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1.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2.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3.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三)除以上(一)、(二)条规定外,本县其他关于免缴、减缴、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事项,必须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
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缴条件起点额调整为500万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受理的项目,配套费缴纳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以及尚未缴纳的配套费,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五、巫山府发〔2004〕25号、巫山府发〔2007〕32号、巫山府发〔2010〕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