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以下简称“村集体地票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重庆市农委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17〕17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8〕7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了《巫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重庆市农委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17〕17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8〕716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17〕174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指拨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地票收益,以下简称“集体地票资金”)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
可行性:制定《巫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与拨付、监督与检查、责任主体等各个环节,为我县进一步用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给出了明确指南,为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注入了源头活水。
四、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六章,即:总则、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项目管理、资金管理与拨付、监督与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要求、总体目标及任务。
第二章“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明确了资金使用原则为“民主决策、群众参与,项目管理、定期公开,严格监管、分级负责”。明确使用范围,重点引导集体地票资金用于乡村交通、水利、信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山水田林湖草系统治理等项目配套,以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方向,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任务提供助力。鼓励联动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使用集体地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项目管理”。明确了村集体地票资金以项目(用途)形式申请使用。具体程序如下: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稿并提交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3.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反馈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乡镇(街道)审查确定;
4.乡镇(街道)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真实性进行评议后确定批复项目,并将通过的资金使用方案和决定结果进行公示;
5.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审批同意的项目编制明细预算,并报乡镇(街道)进行评审。未经预算审核,不得开工;
6.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金额的多少,确定是否招投标,并按相关要求签订合同;
7.村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要做好工程建设过程的相关记录,严格工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乡镇(街道)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村民代表、质量监督小组、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
9.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办理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10.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项目档案,包括: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民主决策资料、招投标相关资料、项目公示资料、项目监理监督资料和项目验收决算资料等反映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拨付”。一是村集体地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乡镇(街道)代管中心具体负责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二是地票资金产生后,由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直拨到相应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银行账户,代管中心要分村设立明细账核算。三是明确资金拨付程序。四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辅助台账,定期与乡镇(街道)代管中心核对,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明确了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关单位的职能职责,并强调了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章“附则”。 一是明确村集体地票资金产生的集体组织资金收益,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是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三是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巫山府办发〔2015〕75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政策解读由巫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8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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