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通过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1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以下简称“村集体地票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1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重庆市农委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17〕17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8〕7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集体地票资金是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农村经济组织的地票收益资金,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使用,主要用于集体成员普遍受惠的公益性、公共服务性等新农村项目建设,在坚持谨慎稳妥和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也可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集体地票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地票资金的合法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得的集体地票资金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审批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私分或强行支配集体地票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民主决策、群众参与。村集体地票资金的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接受村民、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监督。
(二)项目管理、定期公开。各村要严格按照“政府指导、村民自治、审核实施”的原则进行项目规划、造价评审、实施、验收、结算;落实项目实施及后期管护责任人;定期将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三)严格监管、分级负责。部门、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司其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平调,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使用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使用围绕《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渝委发〔2018〕1号)、《关于聚焦乡村发展难题精准落实“五个振兴”的意见》(渝委办发〔2018〕22号)明确的目标任务,重点引导集体地票资金用于乡村交通、水利、信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山水田林湖草系统治理等项目配套,以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方向,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任务提供助力。鼓励联动农村“三变”改革试点使用集体地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议定。村集体地票资金以项目(用途)形式申请使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统一规划,建立项目台账,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内容、规模、管理办法、资金预算),并书面报告乡镇(街道)审核。
第七条 项目论证。乡镇(街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及论证,形成书面结论反馈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报、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项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乡镇(街道)审查确定。
第九条 项目批复。乡镇(街道)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真实性进行评议后确定批复项目,将通过的资金使用方案和决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项目实施
(一)造价预算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对审批同意的项目编制明细预算,并报乡镇(街道)进行评审。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合同管理。由乡镇(街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金额低于招投标标准的按《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承包商选择办法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8〕200号)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工程价款、质量保证、工期、施工安全、付款方式、质保金等事项,确保合同效力。符合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发包和签订合同。
(三)质量监督。村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要做好工程建设过程的相关记录,严格工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乡镇(街道)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村民代表、质量监督小组、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结算。乡镇(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办理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资料归档。乡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项目档案,包括: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民主决策资料、招投标相关资料、项目公示资料、项目监理监督资料和项目验收决算资料等反映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十四条 村集体地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其资金通过各乡镇(街道)在对应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户统一核算管理。乡镇(街道)代管中心具体负责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每季末向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告资金收入、使用及结余情况,纳入村季度财务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第十五条 资金核算。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地票交易后,涉及乡镇(街道)向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报送“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基本情况,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据此向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申报资金拨付,资金由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直拨到相应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银行账户,代管中心要分村设立明细账核算。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巫山县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合同约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制申请表,送乡镇(街道)审核,资金拨付给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时,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累计不得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80%。工程验收合格办理完成结(决)算事项后,工程余款清算时应按结算金额的3%留足质量保证金,质保到期后符合质量要求,支付余额。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村集体地票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意见》《巫山县村级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或报账人员要建立辅助台账,定期与乡镇(街道)代管中心核对,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委依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村集体地票收益资金、财务会计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村民“一事一议”议事决策及筹资筹劳进行监管;适时组织开展集体地票资金使用管理的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乡镇(街道)。
第十九条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县地票交易、集体地票资金直拨的指导和监督。直拨集体地票资金时,应将兑付事宜同时函告所在乡镇(街道),并抄送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等部门。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组织做好集体地票资金专项审计,将集体地票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促进集体地票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和高效。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职责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负责对项目规划、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后期管护以及工程安全质量、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进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对村集体地票资金管理、使用、拨付和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政策咨询及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对在村集体地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挪用和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地票资金产生的集体组织资金收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巫山府办发〔2015〕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巫山县农村集体地票资金项目申报资料明细表
2.巫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建设项目备案表
附件1
巫山县农村集体地票资金项目申报资料明细表
一、“一事一议“会议记录(议决事项、项目资金性质,项目实施方案讲解等)。
二、签名或盖章的会议签到表(要有会议名称和时间)。
三、议决事项表决记录表(议决事项名称、议决过程简述及结果)。
四、项目公示资料(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造价、公示照片)。
五、乡镇对项目建设事项现场踏勘及论证意见。
六、巫山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资金建设项目备案表。
七、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内容、规模、管理办法、资金预算)。
八、预算审核资料及决(结)算资料。
九、招投标或非必须招标项目承包商选择资料。
十、所有报建的项目要有资金使用的请示及批复(项目名称、资金额度及所上报的各项资料名称)。
十一、首次申报时提供所有地票资金的村民代表名册。
(资料一式两份)
附件2
巫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
建设项目备案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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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加盖公章) |
乡(镇、街道)村组 | |||||||||
实施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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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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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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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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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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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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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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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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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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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决策情况(人) |
村民代表总人数 |
参会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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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经发办审核 意见 |
经办人: 年月日(公章) | |||||||||
乡镇(街道)村级财务代管中心意见 |
经办人: 年月日(公章) | |||||||||
乡镇(街道)审批意见 |
经我乡(镇、街道)审核,该项目符合《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巫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同意实施。 乡(镇、街道)法人代表: 年月日(公章) | |||||||||
说明:1.本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无涂改。
2.“项目性质”在相应表格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