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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巫山县龙江新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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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为全面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保障城市安全,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的若干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巫山县龙江新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为优化城市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全面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巫山城市形象和影响力。

以龙江新区的违法建筑查处为试点,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机制,完善查处体系,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

进一步落实我县违法建筑的长效管控和综合治理,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实现“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推进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工作。

三、核心解读

按照《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整治区域、整治对象、整治类型、整治原则、处罚标准及整治步骤。

(一)整治区域:巫山县龙江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二)整治对象: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三)整治类型:

拆除(回填)类:

1.对正在修建的违法建筑,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正在修建是指违法建筑从开始施工至其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环境工程等完成,违法建筑投入使用前为止。)

2.对已建成的存量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进行查处,具体情形如下:

属于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1)在四山生态及农业空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以及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修建的违法建筑;

(2)侵占公共空地(包括小区公共用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以及超越自身土地使用权范围修建的违法建筑;

(3)侵占共有建筑屋顶、公共平台、骑楼底层以及建筑基底公共空间修建的违法建筑。

属于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形

(1)侵占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用地擅自修建的违法建筑;

(2)侵占城市发展备用地、基础设施预留地修建的违法建筑;

(3)在拟征用、拟出让用地上擅自修建的违法建筑。

属于破坏城乡景观的情形

(1)两江四岸、重要制高点、城市观景点周边修建的违法建筑;

(2)在重要建筑、保护建筑、标志性建筑以及城市广场周边修建的违法建筑;

(3)在重要道路和轨道交通两侧50米范围内修建的违法建筑;

(4)在车站、码头等窗口地区修建的违法建筑;

(5)在住宅小区内严重影响或破坏建筑立面造型修建的违法建筑。

属于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

(1)在危岩滑坡、不良地质区域内修建的违法建筑;

(2)侵占消防通道、避难场所、河道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管网及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的违法建筑;

(3)在共有建筑基底下擅自开挖地下室、共有建筑屋顶擅自修建的违法建筑;

(4)在建筑外立面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区县政府强制整改。

除上述情形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城乡景观、影响公共安全情形修建违法建筑的,也应拆除(回填)或者整改。

没收违法收入类

1.对利用抗震板(梁)搭建的违法建筑,在确保建筑质量安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经公示无异议后可采取没收违法收入的方式处罚;

2.对独栋、联排、叠拼等改单型住宅屋顶搭建的违法建筑,不涉及利害关系人(或征得利专关系人同意),确保建筑质量安全,且外观与主体建筑协调的课,可采取没收违法收入的方式处罚;

3.对建筑槽口、露台搭建的违法建筑在确保建筑质量安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经公示无异议后可采取没收违法收入的方式处罚;

4.对擅自打开原有封闭空间进行利用,不涉及利害关系人(或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且符合建筑结构安全的,可采取没收违法收入的方式处罚;

5.对在原建筑基底范围内擅自开挖的地下室,不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在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按没收违法收入的方式处罚;

6.对原房屋设计审批专有部分的天井和四周已有围合结构,擅自增加顶板形成的房屋,且符合建筑结构安全且与房屋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前提下,可采取没收违法收入的方式处罚;

7.超基底范围改善居住出行条件增设的电梯,不涉及利害关系人(或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且外观与主体建筑协调的前提下,可采取没收违法收入的方式处罚;

8.对降低室内地面标高后增加了夹层的情形视为开挖地下室,按开挖地下室的方式处理。

(四)执法主体和处罚标准

拆除(回填)类。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的限期拆除(回填)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回填)决定并按程序交由乡镇(街道)组织强制拆除。

没收违法收入类。经界定为没收违法收入类的违法建筑,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收入的面积为经过改、扩、搭建形成的建筑面积;没收违法收入的单价为处罚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一个小区同类产品同一时段的价格相同;建筑结构安全的标准为有符合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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