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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巫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巫山发展评价考核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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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巫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巫山发展评价考核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6〕114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重庆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巫山县金融机构支持巫山发展评价考核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考核对象。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指标。金融机构考核指标为业务指标、综合指标两大类,考核分值100分。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考核金融业绩、重点项目融资、实体经济融资、缴纳税收和日常工作。二是保险业金融机构。重点考核保费收入、理赔支出、缴纳税收和日常工作三是特别贡献奖支持全县重大项目建设、互联网+金融、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等重点工作,对做出特别贡献或优异成绩的金融机构进行评价考核。

(三)奖项设置。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次奖”,原则上设立特等奖1名、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设立“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对单项工作做出特别贡献或成绩特别突出的,获得特别贡献奖。

(四)结果运用

对获得年度考评奖励的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奖励:一是对获得年度考评奖励的金融机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二是评价考核结果将与财政性资源配置挂钩,财政性资源原则上向获得考评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倾斜;经济政策保险原则上向获得考评奖励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倾斜。

本政策解读由巫山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9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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