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为支持促进我县工业项目快速建设和生产发展,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制定了《巫山县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并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于2023年2月15日印发《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巫山县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巫山府发﹝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巫山县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标准及范围
1.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县经济信息委确认后的工业项目生产性厂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计征。
2.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经县经济信息委确认后的其他工业项目生产性厂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征收。
(二)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范围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三)执行时间
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新旧征收标准的对比
(一)旧政策
《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巫山府发〔2012〕57号)中明文规定,我县非开发项目征收标准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为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为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
(二)新政策
一是为支持工业发展,将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从非开发项目中剥离出来,分两档:一类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县经济信息委确认后的工业项目生产性厂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计征;另一类是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经县经济信息委确认后的其他工业项目生产性厂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征。
二是其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仍按照《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巫山府发〔2012〕57号)执行。
四、关于执行时间节点前后标准衔接的说明
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配套费征收的执行时间以建设项目业主依法申报的时间为准。2023年2月15日前,已向县住房城乡建委或其他代征主体依法申报并受理核定的工业项目仍按《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巫山府发〔2012〕57号)执行;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并受理核定、或受理核定后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等情况应重新申报的工业项目,按新标准执行。
五、解读机关
本政策解读由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2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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