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巫山县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巫山府发〔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1〕29号)有关规定,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制定《巫山县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并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及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县经济信息委确认后的工业项目生产性厂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计征。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经县经济信息委确认后的其他工业项目生产性厂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征。
二、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范围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三、执行时间
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仍按照《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巫山府发〔2012〕57号)执行。
附件:巫山县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申报确认表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巫山县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申报确认表
申报单位 (建设单位) |
名称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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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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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
申报建筑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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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工程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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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具体要求及其依据 |
填表说明:××项目为工业项目,其中生产性厂房及仓储、检验检测、自用车库等配套用房面积为××m2。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办理意见 |
确认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