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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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山县人民政府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发〔2021〕25号

 

 

官阳镇、骡坪镇、当阳乡、竹贤乡、平河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巫山县人民政府会同重庆市林业局研究制定了《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巫山县人民政府                重庆市林业局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五里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科学引导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巫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划入五里坡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以及各种自然资源,均按照本办法管理。具体范围以国家公布的拐点坐标以及勘界立标为准。

第三条  采取有利于五里坡自然保护区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国家批准并发布的《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涵盖的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以及智慧保护区、生态搬迁等规划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重庆市林业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五里坡自然保护区。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五里坡管理中心)作为重庆市林业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市委编办对其职责界定,承担五里坡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利用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巫山县人民政府履行五里坡自然保护区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经济发展、社会事务、安全稳定等职责,领导指导五里坡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相关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有关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鼓励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知识宣传,营造良好保护管理氛围。

第五条  推进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协调发展。开展智慧保护区建设,实现保护区巡察巡护、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的智能化和智慧化。充分利用世界自然遗产品牌推动社区发展,提高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效率,促进保护区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对在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及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巫山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对于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向重庆市林业局级以上机关申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七条  建立五里坡自然保护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巫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发展改革委、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水利局、县教委、县应急局、县文化旅游委、县住房城乡建委、五里坡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单位)及官阳镇、当阳乡、平河乡、竹贤乡、骡坪镇人民政府为联席会议常驻成员单位,重庆市林业局视具体情况参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也可增加参加单位和个人,协调解决五里坡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利用和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林业局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县生态环境局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保护区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五里坡自然保护区保护有关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五里坡自然保护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五里坡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县林业局:综合管理五里坡自然保护区,负责管理保护区内的国有林场及集体森林资源,将五里坡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纳入各级林长制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会同五里坡管理中心积极争取各类资源保护政策和项目,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行政案件。

(四)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五里坡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修复,从严管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法查处滥耕乱占土地的违法案件。

(五)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破坏五里坡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刑事案件,加强自然保护区内户籍管理、治安管理。

(六)县农业农村委:依法从严审批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房屋建设。负责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水生野生动植物、畜禽养殖监督管理,支持保护区居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生态搬迁,指导并支持所涉乡镇积极做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和涉农、涉水农产品资源的违法案件。

(七)县水利局:负责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监测和管理;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依法查处破坏水资源、侵占河道等违法案件,监督水电站下泄生态流。

(八)县教委:负责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青少年生态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九)县应急局:指导并组织协调五里坡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支持保护区防灭火能力建设,对保护区范围发生的森林火灾积极组织扑灭;负责保护区内的地质灾害等各种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援及灾后应急处置。

(十)县文化旅游委: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编制涉及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旅游发展规划,依法依规管理旅游活动。

(十一)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为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建房提供政策咨询、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十二)官阳镇、当阳乡、平河乡、竹贤乡、骡坪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落实森林防灭火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建设资源管护队伍,具体管理天然林(生态公益林);配合五里坡管理中心做好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立社区共管机制,引导居民发展生态经济,不断优化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施生态搬迁;宣传生态保护法律政策,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破坏自然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打击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五里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五里坡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利用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在重庆市林业局的领导和授权下,统一编制并监督实施五里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各类经营性活动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进入五里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实行准入审核;

(三)负责五里坡自然保护区辖区内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报告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加大资金投入。将五里坡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有害生物防治等资源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其保护、运行和管理。支持五里坡自然保护区所涉乡村产业结构调整、生态搬迁、社区共建、污染防治,改善民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促进五里坡自然保护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生态搬迁补助标准,积极引导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原住居民逐步实施搬迁。

第十一条  建立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对所设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巫山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五里坡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展示、评估等工作,承担协调五里坡世界自然遗产地关联区域省(直辖市)、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

第十四条 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居住在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原住居民按规划逐步搬迁出自然保护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县政府相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搬迁后旧房必须拆除并实施生态修复。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现有生产规模范围,不能扩建房屋和从事经营活动。

实验区原住居民在遵守五里坡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修筑设施前应当报五里坡管理中心审核,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修建相关手续需经有关单位审批同意。

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原居民自有房屋需改造必须沿用当地传统民居风格,不得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

除正常婚嫁和新出生人口外,保护区以外人口不得迁入自然保护区内,实验区群众不得迁入核心区和缓冲区。

第十五条  在五里坡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禁止在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开展水(风、火、光伏)电、矿产(探矿)、房地产开发等活动。其他建设活动依照五里坡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并依法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已退耕还林的土地不得复垦,禁止在退耕还林地和无立木林地内从事乱采滥挖、乱搭滥建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十六条  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林(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五里坡林场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政府统筹中央转移支付、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等资金,逐步通过购买等方式流转为国家所有,保护造林育林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建立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五里坡林场、村三级防火网络体系。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组织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五里坡林场组建森林防灭火应急队伍,科学有序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在重点防火期内实行封山管理,加强对精神病、老幼特殊人群用火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执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防火动态,及时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九条  加强有害生物预防。开展有害生物调查、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做好测报信息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防治建议。

在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引种植物、放生动物,必须事先向五里坡管理中心申请,经过科学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外来物种及其制品必须进行检疫检验,严防疫源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流入。

第二十条  在五里坡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开展参观、生态旅游活动,应当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填堵或改变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自然河流水系,核心区、缓冲区内所有地下泉眼、瀑布不得开发。

加强对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水库蓄水、泄洪、道路施工等工程建设引发地质滑坡、塌岸等地质灾害,造成资源损毁、植被破坏,按照“谁破坏谁赔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照责任分工给予处罚,并限期治理和实施生态修复。

第二十三条  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依法受到严格保护,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采取改善野生动物生境的保护措施,鼓励救助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对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特有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者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

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五里坡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垃圾、畜禽粪污等污染源实行全面管控。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生产生活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处置,农户畜禽粪便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七条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对五里坡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编制与实施、资源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社区发展与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协议保护和授权管理等方式参与五里坡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管理活动。

五里坡管理中心与五里坡自然保护区所设村民委员会等建立社区共管机制,通过联户参与、签订管护协议等形式,协同开展自然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有关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支持形式,参与五里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五里坡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建立公民、社会组织、媒体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监督员和举报制度,对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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