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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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巫山县景区收费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巫山府发〔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景区收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景区收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收费项目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巫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有利于激活旅游市场,调动旅游企业积极性的原则;坚持旅游行业总体稳定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开发旅游线路产品的原则;坚持景区收费项目监管与销售“政企分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合法、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景区实行门票制和实名制购票。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涉及世界自然遗产地和5A级景区收费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景区收费项目价格执行。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景区资源费使用和景区收费管理项目。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景区收费项目费用的使用。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景区收费项目。景区经营单位负责具体经营管理。

 

第二章  收费项目管理

 

第五条  景区收费项目含景区资源、交通服务、综合服务、经营性体验项目等,费用按照分设的管理模式进行,价格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报县发改委审批。

第六条  景区收费项目票种分为全价票、团队票、优惠票。

第七条  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定旅游者优惠政策按国家、市级和县级文件规定执行。旅游营销政策由景区经营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景区经营单位在景区售票处公示景区收费项目及相关减免优惠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保障游客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景区收费项目费用,涉及相关重大事项(县内重大活动、组织记者采风、组团旅游企业考察、开展项目规划等)由景区经营单位按程序申报、审批减免景区收费项目费用,并建立减免事项档案。

第十条  旅发集团负责景区收费项目票务印制、销售和管理。票务印制数量报县文化旅游委备案,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管结算。所有景区门票费和交通服务费可分设为单一门票、单一交通和联票、套票,由旅发集团统一对外销售。电子化门票销售数量每月报县文化旅游委备案。

第十一条  严格景区收费项目票务管理,由县文化旅游委对景区收费项目票务及票务检票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并会同县财政局对景区资源费解缴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第十二条  景区经营单位全面升级景区门票票务智能管理系统,景区检票入口安装门禁系统和人脸识别系统,逐步实现旅游智能化管理。

第十三条  景区内居民出入景区,由景区经营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章  收费项目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景区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景区经营单位按时将景区资源费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正确履行景区收费项目票务管理职责,造成管理混乱或经济损失;

(二)景区收费项目收缴不到位;

(三)违反规定使用景区资源费;

(四)违反优惠政策造成资金流失;

(五)违反核定景区收费管理项目的;

(六)违规放行无票无证人员进入景区;

(七)出售废票、伪造景区收费项目票据;

(八)挤占、挪用资金;

(九)贪污受贿;

(十)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持伪造证件减免景区收费项目费用或逃票进入景区的,督促其补缴景区收费项目费用。扰乱现场检票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2日起生效。《巫山县景区收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巫山府发〔2020〕8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巫山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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