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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0305/2022-00475
[ 主题分类 ]
军转安置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字文号 ]
巫山府发〔2022〕8号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4-14
[ 发布日期 ]
2022-05-06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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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府发〔2022〕8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巫山县2021年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巫山县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21〕32号)、《中共重庆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夏秋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自主就业退出消防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渝退役军人组办〔2021〕2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巫山县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

一、接收对象

本县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属本县户籍的,或本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在我县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2013年夏秋季以后入伍、2018年参加集体转制、原则上入伍时户口在我县,经批准在2021年夏秋季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自主就业退出消防员,均为我县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异地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出消防员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消防员作退休、辞退、开除、辞职的,不作为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需要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警)衔的;服现役满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警)衔且未被批准在本衔级延期服役的;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或者年满55周岁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查接收。2021年9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档案交接,2021年10月底前无正当理由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2021年12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2022年1月底前无正当理由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档案管理。

因部队换(移)防、地理气候、执行重大演训和专项任务,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原因,退役义务兵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官需要提前或者推后离队的,由所在军队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审批,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对推后离队的退役士兵,由军队旅团级单位在《退出现役登记表》的“批准单位意见”栏加盖“因任务需要推后退役离队”蓝色条章[长6cm、宽1.5cm(含边宽0.2cm),字体为3号宋体],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含已录取新生)的,所在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由政府安排工作集中交接或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官,退出现役和离队报到时间及相关事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另行通知。

自主就业退出消防员批准退出时间统一为2021年9月1日,其档案由退出消防员所在支队级以上单位,于2021年11月10日前机要邮寄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本人应于2021年11月25日前,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退出行政介绍信》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退出消防员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自主就业退出消防员的名单及档案,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渝退役军人组办〔2021〕26号文件要求审查接收安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逐级报经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批准。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出消防员退出、报到时间及接收安置另行按市级文件通知办理。

三、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及退出消防员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1.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及退出消防员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属于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对象,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各级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发挥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市级统筹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事业单位接受安置退役士兵,按规定首次聘用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县人民政府应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根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文件规定,档案量化得分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退役士兵档案量化得分排序选岗。县委编办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安置工作的编制保障;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身份复核、监督选岗、安排上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士官资格审查、档案量化评分、选岗等工作,将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开。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报到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202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并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2.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满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可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当地(单位)的发放标准发放,并按规定接续基本保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按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12002元的标准计发。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3.允许灵活就业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选择灵活就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退出消防员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自主就业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2013年夏秋季以后入伍、2018年参加集体转制、经批准在2021年夏秋季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自主就业消防员。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退出消防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县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我市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006元,其30%为12002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021年夏秋季自主就业退出消防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参照同等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标准发放,服现役时间和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发放补助时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享受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各乡镇(街道)、县人武部,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编印宣传资料、发送宣传信息、开展入户宣传、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开办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职业教育培训等政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先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后办理领取经济补助、退役金,确保及时将退役士兵党员编入党的组织,使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有机融入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深入开展“全国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学习宣传活动,激励广大退役士兵持续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

(二)周密组织接待转运。各相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密切协同,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转运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有序离队。交通运输部门要保障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出车站(港口、机场)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公安、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保障和优质服务。

(三)着力提升安置质量。各乡镇(街道)、县人武部,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合理确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规模和岗位,积极探索公务员岗位、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接收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具体办法措施。根据巫山县人民武装部、中共巫山县委组织部、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巫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4部门《关于落实我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巫山武〔2020〕57号)文件规定:公务员招录适当放宽招聘条件,从我县入伍的退役军人报考我县基层职位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年龄放宽到40岁,学历放宽到大专,不限制专业,落实基层公务员招录退役军人比例,招录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总计划的5%;事业单位招录适当放宽招聘条件,从我县入伍的退役军人在应聘事业单位时,年龄放宽到40岁,学历放宽到大专,落实乡镇事业单位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在符合招考条件的前提下,招录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总计划的5%;落实政法干警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乡镇、街道武装干事出现空缺时,优先面向退役军人招考;优先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用村(居)干部。严格落实执行作战任务、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执行有关专项任务和在湖北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等退役士兵安置优惠政策,着力提升安置岗位质量。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务必在2022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四)积极扶持就业创业。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大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推动全员适应性培训,深化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加强政府与企业签约和行业合作等就业模式,组织实施好“老兵招聘月”活动,开展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大赛,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支持退役士兵参与乡村振兴,依法依规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工作。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要组织2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鼓励具备资质的专业人力资源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和转移资金精准衔接。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对拒不履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单位,要采取约谈督促、挂牌督办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问责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保障安置工作经费、强化协作配合,严格执行安置政策规定,确保202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退出消防员参照同等条件退役士兵适用本方案。鉴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已常态化,在次年新的安置方案未出台前,此方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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