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0305/2022-00513
[ 主题分类 ]
工业;信息产业(含通信);电子政务;知识产品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字文号 ]
巫山府办发〔2022〕45号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5-30
[ 发布日期 ]
2022-06-10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享:
打印:
字号:


巫山府办发〔2022〕45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全面推行“云长制”实施方案》和《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改造升级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数据驱动、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级各部门(单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联合管理。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做好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3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方案。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按照立项规范形式,形成并发布项目清单,审核初步设计内容,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促进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和高效。

县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县网络舆情监管中心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网络舆情监管中心建立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网络舆情监管中心等部门,按照国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部署,编制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坚持数据导向,突出数据治理,着力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做好与巫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衔接,因国家部署、市级安排或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规划实施,应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县级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县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县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3—5年的整合建设总体方案,并经本部门集体审议决定后向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发展改革委、县网络舆情监管中心报备。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整合建设总体方案编制的评估咨询,指导县级各部门加强整合共建。

县级各部门的整合建设总体方案应当坚持数据导向,重点包含数据规划及数据治理等内容,以及本部门、本行业未来3—5年内正在(或者计划)建设、运行维护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先治理、后新建”原则明确建设时序,逐年进行申报。增加、删减或者调整纳入总体方案的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中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第七条 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坚持数据导向,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在完成数据标准制定、对已有数据进行汇聚治理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各部门的整合建设总体方案,于每年9月底前向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提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编制次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清单后,形成非涉密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清单目录,并及时发布。纳入清单的建设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建设方案,县政府办公室(大数据管理中心)审核初步设计方案。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应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和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现有信息化系统设备和应用状况、需求分析、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本期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如果需要分期建设)、项目共享整合方案和共享目录、软硬件配置、经济和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投资估算应包括项目前期费用、新开发应用软件测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运行维护费、政府购买服务等费用。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全县政务数据共享系统、本单位已有软硬件设施。

第九条县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统一受理已纳入项目清单的项目申请,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协调组织网络安全、预算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密码应用、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项目技术审查。为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先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受县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工作,编制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条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每年组织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编制工作。纳入项目清单的运行维护项目,经依法审批的续建项目,以及纳入项目清单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的项目,或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批复的建设项目,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县级各部门应结合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时间要求,提前完成建设项目报批工作,并根据县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编报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县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金额与年度预算安排保持一致;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未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但因国家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建设或确需开展项目续建、运行维护,且符合《重庆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及边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纳入项目清单,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履行审批程序、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事项、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三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审核。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各部门报批项目的要件之一。框架方案包含内容参照第八条。

第十四条 跨年度分期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照上述流程进行申报,以后年度分期建设方案也应按照上述流程进行申报。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政府采购)、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招投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发展改革委和县财政局报告,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预)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不增加项目总投资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预)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县委、县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但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涉及年度投资计划变更及当年预算安排额度增加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未获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申请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组织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数据字典等材料。

按照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或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组织或验收的,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依据国家和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的原则。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共享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或者需保留的政务信息系统,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初审,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对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对于未纳入县级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对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时,应当全力推动整合建设。对存量信息化项目或者信息系统应整合而未整合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支持新建信息化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县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全县有关政务数据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及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实施。

网络安全监管单位应当依法统筹协调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密码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负责对密码应用方案的审查。

保密工作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开展密级认定和保密技术审查。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推动政务专网整合撤并。

县级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管理中心)、县网络舆情监管中心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县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县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及相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使用运行维护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