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22〕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巫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应急总指挥部
县应急总指挥部为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与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设立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由受灾乡镇(街道)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县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有关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在0.5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灾情典型照片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局,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
出现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人员被困等重大情况,乡镇(街道)要立即报告县应急局。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总报送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每日14时前审核、汇总上报市应急局。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送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在5日内审核、汇总上报市应急局。
4.1.3 对干旱灾害,全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应急总指挥部、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县各级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巫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灾害损失达到市级启动响应条件的,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县交通局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县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驻巫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县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由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的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县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率队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救灾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灾害损失达到市级启动响应条件的,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县交通局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县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驻巫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灾情,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救灾工作的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灾情,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负责同志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需救助情况评估
灾情结束后,县应急局组织有关乡镇(街道)立即对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情况调查摸底,评估上报灾区生活救助需求。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县应急局核实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会同县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3 冬春生活救助
冬春生活救助是政府对因自然灾害致使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的基本生活救助。详见市应急局《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6.4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县应急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应急局收到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我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下达。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详见市应急局《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管理工作规程》。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县财政局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乡镇(街道)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2 物资保障
加快推进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依托,抱龙、庙宇、骡坪、大昌分库为主体,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站为支撑的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系统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功能,健全协议储备机制,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灾区。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减灾办牵头建立县自然灾害救助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互联互通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县减灾办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配合市应急局建立互联互通的灾情管理平台,并逐步延伸到乡镇(街道)。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设备。
县政府、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乡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县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县应急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各级灾情信息管理工作要设立A、B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至少有1名灾情信息管理人员能及时到岗开展灾情统计报送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科学组织、正确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积极组织灾害救助人员培训,熟悉灾害救助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县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
乡镇(街道)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2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3.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4.巫山县应急救助物资仓储单位联系电话
附件1
县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应急总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总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县政府有关副县长和县人武部部长任副总指挥长。
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国资管理中心、县统计局、县银保监组、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协会、团县委、县科协、巫山海事处、县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国网巫山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应急总指挥部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4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全市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二、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街道)人武部系统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委网信办: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及时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协调制作灾情和救助工作专题片,确保外宣工作正常开展。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专项资金;督促有关油气管道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
县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县科技局: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协助开展灾情收集工作;协助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负责抗震减灾联席会议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协调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的应急发布,落实免收自然灾害预警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众信息网的网络运行安全;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通道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火灾风险。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市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县级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地质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地质工作技术支撑与地质知识普及等工作;参与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参与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加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督促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救灾;城乡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
县城管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由县城管局管理的市政设施的防洪安全、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为应急运输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指导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水域水上交通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指导公路、长江干线以外航道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工作;交通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做好在建交通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街道)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和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受灾乡镇(街道)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建立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农业设施周边和农业生产活动地震、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旅游景区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监督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县应急局:负责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配合自然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做好煤矿企业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帮助煤矿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县红十字协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团县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巫山海事处:负责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县港航海事事务中心:负责大宁河等地方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根据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通报的水雨情、洪水预报、突发地质灾害等信息,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国网巫山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附件2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附件3
县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办公电话 |
1 |
县政府办公室 |
023-57688326 |
023-57683359 |
2 |
县应急局 |
023-57682052 |
023-57682096 |
3 |
县发展改革委 |
023-57682933 |
023-57682933 |
4 |
县经济信息委 |
023-57685713 |
023-57685713 |
5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57689509 |
023-57682938 |
6 |
县生态环境局 |
023-57632230 |
023-57512369 |
7 |
县水利局 |
023-57682928 |
023-57682138 |
8 |
县农业农村委 |
023-57682626 |
023-57682626 |
9 |
县文化旅游委 |
023-57682621 |
023-57682621 |
10 |
县卫生健康委 |
023-57682872 |
023-57682158 |
11 |
县气象局 |
023-57682737 |
023-57683681 |
12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7682366 |
023-57682366 |
13 |
县教委 |
023-57685935 |
023-57685935 |
14 |
县科技局 |
023-57636558 |
023-57636558 |
15 |
县信访办 |
023-57682507 |
023-57682507 |
16 |
县城管局 |
023-57689180 |
023-57689180 |
17 |
县林业局 |
023-57682139 |
023-57682139 |
18 |
县市场监管局 |
023-57687510 |
023-57687510 |
19 |
县交通局 |
023-57691380 |
023-57682107 |
20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023-57695153 |
023-57695153 |
21 |
县委宣传部 |
023-57682732 |
023-57682732 |
22 |
县人武部 |
023-87612501 |
023-87612502 |
23 |
县委网信办 |
023-57633155 |
023-57633155 |
24 |
县财政局 |
023-57683765 |
023-57683765 |
25 |
县民政局 |
023-57680379 |
023-57680379 |
26 |
国网巫山供电公司 |
023-57695031 |
023-57695031 |
27 |
县国资管理中心 |
023-57512323 |
023-57512323 |
28 |
巫山海事处 |
023-57675399 |
023-57675399 |
29 |
县商务委 |
023-57692011 |
023-57692011 |
30 |
县公安局 |
023-57650477 |
023-57650453 |
31 |
县统计局 |
023-57691680 |
023-57691680 |
32 |
团县委 |
023-57682358 |
023-57682358 |
33 |
县科协 |
023-57533937 |
023-57533937 |
34 |
县港航海事事务中心 |
023-57677095 |
023-57677095 |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1 |
龙门街道 |
57623190 |
2 |
高唐街道 |
57693355 |
3 |
巫峡镇 |
57622072 |
4 |
大昌镇 |
57893078 |
5 |
福田镇 |
57811125 |
6 |
官渡镇 |
57561125 |
7 |
庙宇镇 |
57583388 |
8 |
双龙镇 |
57730125 |
9 |
抱龙镇 |
57511451 |
10 |
龙溪镇 |
57819004 |
11 |
骡坪镇 |
57751222 |
12 |
官阳镇 |
57851889 |
13 |
铜鼓镇 |
57565380 |
14 |
红椿乡 |
57586123 |
15 |
两坪乡 |
57634567 |
16 |
曲尺乡 |
57635018 |
17 |
建平乡 |
57639188 |
18 |
培石乡 |
57517001 |
19 |
大溪乡 |
57589118 |
20 |
三溪乡 |
57759001 |
21 |
笃坪乡 |
57519297 |
22 |
平河乡 |
57859208 |
23 |
当阳乡 |
57857002 |
24 |
金坪乡 |
57731204 |
25 |
竹贤乡 |
57754001 |
26 |
邓家乡 |
57633118 |
附件4
巫山县应急救助物资仓储单位联系电话
序号 |
物资储备单位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巫山县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
57685162 |
|
2 |
抱龙镇物资储备分库 |
57511451 |
|
3 |
骡坪镇物资储备分库 |
57751222 |
|
4 |
庙宇镇物资储备分库 |
57583583 |
|
5 |
大昌镇物资储备分库 |
57898777 |
|
6 |
福万佳超市 |
151789678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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