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年)
为不断提升全县水上交通安全韧性,筑牢水上“防护堤”,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在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和视察重庆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业务靠近”原则,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协同共治、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属事、属地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防范遏制较大、一般事故发生,维护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一)动员部署(2024年12月底前)。结合任务分工专题部署,明确重点内容、工作举措,广泛宣传,将本次行动内容传达到基层一线。
(二)集中排查(2025年1月底前)。按照“政府依法督导、行业规范自律、企业自查自改”的工作路径,用好举报奖励等机制,发动一线员工、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开展水上交通重点隐患集中排查整治,适时对重点企业开展帮扶。
(三)常态整治(2026年9月底前)。强化“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汇总聚类排查的风险隐患,建立动态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台账,形成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进度清单,常态化开展整治。
(四)巩固提升(2026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三年行动成效,开展资金投入、制度建立、项目建设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短板弱项专题研判,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基本面得到根本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提升水上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1.巩固桥梁防碰撞专项治理成果。完善辖区支流航道桥梁情况明细台账,明确跨河大桥桥墩的监管范围。“一桥一策”督促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落实桥区航标和桥梁防撞设施等的设置和维护。推动多部门协调机制常态化运行,提高联合防控治理能力。督促航运企业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严厉打击桥区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桥区内航道水深测量和维护,确保桥区水深年保证率、水上航标维护正常率“双达标”。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长江巫山航道处、县水利局、属地乡镇(街道)。
2.加快航运基础设施建设。针对通航水域重点碍航滩险开展航道整治、清淤保畅工作。开展客运趸船更新建造和码头靠泊能力评估及提升优化论证工作,推动现有港口扩能、提级、增容。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长江巫山航道处、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局、属地乡镇(街道)。
3.防范危岩地灾风险。全面摸排港口码头、航道周边影响运营安全的危岩地灾点,建立责任清单、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引导航运企业和群众自觉发现隐患、报告险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细化危岩地灾事件交通管制、客货运输应急疏运保障等措施,及时组织船舶、人员疏散和航道应急抢通工作。
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委、巫山海事处、长江巫山航道处、长航公安、县公安局旅游(水上)警察大队、属地乡镇(街道)。
4.引导运力结构调整。以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为契机,进一步优化运力结构,持续推动老旧客渡船、货运船舶等运输船舶拆解退市工作。开展长期闲置、违规停靠、无人值守、证书过期船舶及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含运输船舶违规配备的“交通艇”、“生活船”等船载附属设施)等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巫山海事处、长航公安、县公安局旅游(水上)警察大队、属地乡镇(街道)。
(二)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服务
5.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把市场准入关,定期开展港航企业资质复核,加强资质保持情况动态监管。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两单两卡”等制度。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巫山海事处。
6.开展航运信用信息评价。推动实施《重庆市水上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航运企业、从业人员等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和结果应用,规范开展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工作,并将失信惩戒信息及时推送至“信用重庆”门户网站。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县发展改革委、巫山海事处。
7.强化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强化宣传教育,持续开展港航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有序推动水上交通领域基本实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全覆盖,并同步请有关安全监管人员跟班参加培训。2025年重点开展水路客运等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培训。统筹开展船员培训质量提升年、安全生产月、“5·12”防灾减灾日、“119”宣传月等活动,逐步实现从业人员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转变。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巫山海事处。
8.提升现场执法监管水平。根据市级公务船艇配备标准,配足现场执法所需船艇(趸),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统筹保障。根据管辖码头、企业、通航里程等情况,设置人员、趸船、执法艇齐备的现场执法站点,探索联合驻点值守,最大限度发挥执法装(设)备效能。深化“船舶综合管理服务门户网站/平台”、“智能语音VHF集控系统”等船舶安全监管系统在一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县财政局、巫山海事处、长航公安、县公安局旅游(水上)警察大队。
9.加强船员适任动态管理。督促航运企业严把船员入职关,建立完善船员心理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心理健康体检。对我县发证船员开展背景审查,船员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的,及时通报至有关管理机构和有关企业。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巫山海事处、长航公安、县卫生健康委。
10.强化重点领域安保措施。督促涉客、涉危港航企业按要求配齐安保防范人员、物资、装(设)备;引导水路客运码头企业使用人脸识别验票系统,不断提升查验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推动实现重点港航企业安保防范“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协同。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巫山海事处。
11.改善船舶靠泊安全环境。推动实现船载智能终端船船碰撞预警、船桥碰撞预警。加快推进已规划锚地和待闸锚地建设,配备交通船、锚泊设施及船舶污染物接收等配套设施,在符合条件的待闸锚地建立水上绿色服务区。引导港口企业、统筹相关社会力量为到港及锚泊船舶提供船岸交通、生活物资供应等服务,畅通船岸生活物资配送渠道,改善靠泊船舶安全生产条件、船员基本生活条件。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巫山海事处、长航公安。
12.加强自用船安全监管。按照“减少存量、提升质量、规范管理、健全机制”要求,压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切实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管理。严把自用船准入关,船长5米以上的自用船应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应持有船用产品合格证。全面开展乡镇自用船舶摸底排查,定期对涉水景区、自用船密集的水域开展巡查,严格落实乘员限额和救生衣穿戴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及时登记、发证;对无证无照船舶、低质量船舶、非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船舶等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船舶,坚决予以注销、取缔。严格落实《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严禁退捕渔船、游乐船、客渡船等转换为自用船,非法从事捕捞作业或客货运输。
责任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农业农村委、县文化旅游委、巫山海事处、长航公安、县公安局旅游(水上)警察大队、重庆市船舶检验中心巫山检验处。
(三)引导水上健身运动有序发展
13.强化水上健身运动安全制度保障。梳理摸排摩托艇、橡皮艇等新兴水上运动基本情况、发展现状、问题成因,研究综合施策、分类治理举措,引导成立行业协会规范管理,逐步健全水上健身运动监管模式。统筹梳理新兴水上健身运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依据,为系统综合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委(县体育局)、县公安局、属地乡镇(街道)。
14.引导水上健身运动安全健康发展。科学制定市民亲水健身活动区域规划,压实体育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安全工作措施。在水域内开展游泳、皮划艇、摩托艇、桨板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根据《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在通航水域内开展危险水域游泳、跳水竞技、舢板竞技等水上体育健身活动的人员,依法采取劝导、处罚、没收器械等措施,并引导其在划定水域内规范有序开展水上健身活动。对在重点水域开展自发性涉水运动的人员,实施重点引导和管理。
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委(县体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委、长航公安、县水利局、县民政局、巫山海事处、属地乡镇(街道)。
(四)深化水上搜救能力建设
15.持续完善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按照全市“1中心、6基地、10站所、N个人命救助站点”要求,持续推进巫山县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应急基地续建项目,确保巫山县水上搜救基地所配备人员不低于20人,将水上搜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运行维护费纳入县级财政予以保障。推进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县级水上搜救联合演练等活动,全面提升实战能力。积极争取市级支持,配齐应急救援船艇,补齐水上搜救装备短板。加强巫山县水上消防应急能力建设,提升水路消防救援力量协同作战能力。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文化旅游委、县消防救援局、长航公安、属地乡镇(街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安全投入。聚焦隐患治理,加强统筹规划,落实整治资金,持续推进实施“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治本之策。在重庆市巫山县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中统筹考虑水上交通安全、应急装(设)备和科技等资金投入。统筹用好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各级各领域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督导问效。充分发挥县安办、县水安办等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制约水上交通安全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强化风险会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作用,采取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强激励问责。用好正向激励手段,注重总结提炼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强化正面典型引导和示范引领。强化问责机制,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严肃责任追究。县级有关部门、乡镇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当年工作总结至县交通运输委。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